作者 | 燕无双
有些“不出错”,比犯错更可怕。
生活里最让人无力的从不是明目张胆的作恶,而是一套看似合规、毫无破绽的“正确流程”,硬生生制造出巨大的不公。
2023年,广东一所小学的体育课上。
一个六年级的孩子,排队时做了个小动作。体育老师走过来,一巴掌扇在他左脸上。
这一巴掌之后,孩子左耳极重度神经性耳聋。不可逆。到现在还得戴着助听器,听力再也回不来了。
一个11岁的孩子,一辈子,就这么被一巴掌改变了。
家长当然报警了。孩子好好的,挨了一巴掌就聋了,这事儿不找警察找谁?
然后,警察给了一个让所有普通人都想不通的答复“这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的事,不归我们管。”
随即终止调查,结案。
家长不服,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好在,一审法院判了,撤销终止调查决定。公安上诉。二审法院又判了,责令重新处理。
这么清楚明白的事情,法院也判了,公安还上诉,到底为什么啊!
因为警察不敢。
当时警方查清了“老师打耳光”的事实,还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做因果关系鉴定。
两家机构都给了同一个结论,限于技术原因,无法鉴定。
碍于《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体罚学生,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提治安处罚,警方只能作罢。
而且老师打耳光只是“教育惩戒过度”,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问题来了,孩子不是天生耳聋,被打之前也没有耳聋,而是被老师打了一巴掌之后耳聋的,怎么不算治安管理问题呢?
所以,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其实,有关《教师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一个长期没有被解决的冲突。
《教师法》说,体罚学生,给行政处分或解聘。
《治安管理处罚法》说,殴打他人,拘留加罚款。
一部法律说“内部处理”,一部法律说“依法处罚”。你让基层执法者到底听谁的?
法律自己都没说清楚的事,你让一个基层执法者怎么办?
摆在他们面前的就两条路,一条是治安处罚。去跟教育部门协调,去面对学校乃至教育局的压力。办好了是本分,办砸了是麻烦。
另一条是终止调查,把案子推给教育部门。就算家长不服去起诉,法院判你错了,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撤销决定,责令重新办理。
当两部法律对同一个行为给出两条不同的处理路径时,“不出错”的选择自然就是选那条阻力最小的。
这才是让人真正无力的地方。
当“不作为”的代价为零,而“作为”的成本极高时,系统会自发地倾向于不作为。
这不是因为坏人太多,而是因为这套激励机制本身就在奖励“不出错”。
所以,家长报警求保护,得到的是一纸终止调查决定书。
想要一个说法,只能把公安局告上法庭。
正常报警的路走不通,必须民告官才能让法律开始运转。
而更荒谬的是,孩子被打聋是2023年的事,到现在还在“重新处理”的路上。
连法院都判了两次了,案子也只是回到“责令重新处理”这一步。
而且就算公安最终重新处理,认定老师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按照相关处罚法,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个孩子的一只耳朵,换来的可能就是最多十五天拘留,加最多一千块罚款。
是,老师不是故意伤害,但不能因为无意伤害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就让孩子被打聋变成简单一件老师殴打他人的“小事”。
我们从不否认老师的合法教育惩戒权,校园需要秩序,老师需要管教的底气,可惩戒过度,就不是简单殴打,而是应该根据伤情鉴定来做最后的处理。
一个孩子耳朵被打聋了,人生被彻底改写,不说拘留多久,至少要赔付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这些吧。
而家长想得到这些本该有的赔偿,还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件事让人深感无力,因为它不存在恶人,也不存在执法者真正的不作为,而是相关法律健全,却是两条平行线,各走各的。
法律打架,孩子买单。但这回,问题总算是摆在台面上了。
管教和伤害之间,隔着一条红线,当伤害事实发生的情况,内部处分代替不了治安处罚。
这条线,不能再模糊下去了。
别等到下一个孩子报警的时候,还是只能听到“这个不归我们管”,那才是真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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