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解聘了法学教师裴某,理由是存在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至于什么失德行为,通报没有讲。
而网上传的很多的是这个截屏,如果这个截屏确实是她发的,里面的我支持男的低人一等,这个言论它把性别平等直接替换成了性别等级,方向是反的;
说话者是教师身份,即便是在私聊里,也容易被理解为一种价值引导;
如果这类表述出现在课程、选课群或与学生互动场景中,就更容易被认定为“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再从法律层面去拆解,
先说我们的根本法,宪法层面:
公民有表达自由,但不能脱离具体身份和场景。她首先是公民,表达自由照常有;但同时承担教书育人职责,其言行带有公共示范属性。
在与职业相关的表达中,理应受到职业道德的合理约束。这种约束是维护教育秩序的必要前提,并非对该权利的否定。
同时涉及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宪法给了两把尺子,第 33 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8 条则针对性别平等作出专门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们再看细致到约束教师的法规:
《教师法》第八条,"为人师表" 是法定义务;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发表错误观点;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报请撤销教师资格。
作为一名在高校开设女性权益课程的法学教师,裴某本应是这些宪法原则坚定的传播者和践行者,而网传言论中以"性别等级"置换"性别平等"的底层逻辑,恰恰与上述法律原则构成了根本冲突。
分析了网传的截图,我们再看斐某开学前,她在《数字时代的女性权益保护》课程的选课群里发的开课通知:
这门课 "有一定的巧克力属性,可能会让某些同学不适,如果抱着拿学分或看热闹的心态,就没必要继续了,建议及早退课"。
"巧克力属性" 有一种解读是,
在网络梗里,巧克力对人无害、对狗是剧毒,意思是,不认同她观点、只想拿学分的学生,被比作了狗。课程随后被校方叫停,选课学生全部调整退课。
老师在教务场景里、对学生群体发的履职通知,这不止是言论,更是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直接受师德规范约束:十项准则要求 "传播优秀文化"" 言行雅正 ",要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用隐喻把学生区隔成" 该退课的人 ",与" 关心爱护学生 "背道而驰。同时也已产生不良影响,课程被叫停、学生被迫调整选课。
如果这两件事属实,则构成师德失范的认定基础,所以北理工对她的处理,是有理有据。
当然,如果斐某不认同北理工的处理,她有法定的救济权利。
针对学校的“解聘”处理,有《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她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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