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耳光把六年级孩子的左耳打成极重度聋,派出所回一句“归教育部门管”,案子就结了。
什么时候扇耳光把人打聋都能算“履行教师职责”了?
广东阳江一所小学的六年级男生,体育课上做小动作,被体育老师一记耳光打成左耳极重度神经性耳聋。
孩子后来住院、转去广州的大医院,听力还是没回来,医生建议佩戴助听器,而且这东西每五年就得换一回。
家长报了警,警方给的答复是这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直接终止调查。
家长没咽下这口气,把警方告上法庭,两级法院清一色判了撤销那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警方重新处理。
图源:海报新闻微博视频截图
耳朵聋了好不了了,责任倒想轻轻放下。
一线老师说得很实在,家长要是不配合,就不太敢动真格的,怕投诉怕纠纷。
我完全理解这种心态,如今家校关系绷成这样,谁都怕惹一身骚。
可理解归理解,掌掴致聋跟“不敢管”压根不是一码事,那是你的手已经落在了孩子脸上。
问题在于,“教育惩戒”和“殴打”之间,界限法律早就划死了,不由谁嘴上说了算。
点名批评是惩戒,写检讨是惩戒,一节课内罚站也是惩戒,巴掌落到脸上,那叫打人。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也是同样的意思,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白纸黑字的东西,装看不见就是装糊涂。
更荒唐的是,警方拿“归教育部门管”当挡箭牌,可教育部门能做的,只是在学校内部给老师一个处分。
阳江法院在判决里点破了个要害,要是明显过当的惩戒只换来一个内部处分,那从合法到犯罪之间那一大段行为,就没人管了。
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也写得直白,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内部处分替不了治安处罚,两套责任并行。
警方当初不往下查,还有一个听着挺硬的理由,说是两次鉴定都没法确定耳聋跟这记耳光有关系。
可阳江法院把这个理由也顶了回去,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非得等着一份确定的鉴定结论,孩子受伤前后的身体状况都得摆出来综合评判。
这恰恰是警方该接着查下去的事,不是把卷宗一合了事的借口。
事实上,这类案子远不止阳江这一件。
重庆梁平一名学生被体育老师扇耳光致颌面部轻微伤,警方起初认定属“教学中的体罚行为”,不予处罚,移交教育局了事,结果法院判警方败诉,责令重做。
另有八岁男生被班主任踢踹致手指骨折,警方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
路数高度一致,先扣上“教育惩戒”的帽子,再往教育局一推,案子就地蒸发。
降格处理早就成了一套标准动作。
老师打学生的案子总被降格,说白了就是一圈人都有把它摁进校园围墙里的动机。
学校要保名声,警方嫌麻烦不想立行政案件,基层又习惯把老师当“自己人”看待。
更深一层的原因藏在法条的老坑里,《教师法》对体罚的处理只写了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只字未提治安处罚,一些基层办案人员便拿这个当依据,觉得老师打学生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交教育局就行。
可启动治安处罚要协调教育部门,容易起摩擦;选择终止调查,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法院责令重新办理,办案的人几乎不担什么责任。
更让家长难受的是,官司打赢了,事情才算起了个头。
行政诉讼和民事赔偿是两套各自走的程序,就算法院认定老师构成殴打他人,孩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还得家长另行起诉去争。
有个案子从孩子出事到一审开庭,耗了将近一年。
程序走得再对,孩子的耳朵也等不起。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元旦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把殴打他人、尤其是殴打不满十四周岁孩子的后果写得清清楚楚,重的要拘留十日以上。法条刚换过新,理由总不能还用旧的。
条文明摆着,就看警方肯不肯用。
《教师法》的修订已经排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惩戒权怎么给、边界怎么划,往后会有更高位阶的说法。
但有一条我希望别被念歪了,给老师撑腰,撑的是依法依规管学生的腰。
我当老师,当然盼着同行握着惩戒权能被合理保护,别动辄得咎。
可要保护的是“正当管学生”的那只手,不是“扇孩子耳光”的那只手。
以上。
我是夏夏回来了。一名高校老师,深耕教育十数载。热切关注所有和学校教育有关的话题。如果您有和我一样或不一样的想法,欢迎和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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