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一巴掌,把小学生左耳打聋了。报警,警察说:教育内部的事,不归我们管。家长告了两年多,两级法院才判:撤销,重新查。
事情发生在2023年,广东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小阳在体育课排队时做小动作,被体育老师余某扇了一巴掌。两天后,孩子被诊断为左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至今仍需佩戴助听器。
家长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终止调查。家长起诉,两级法院都判撤销终止决定,责令公安机关重新处理。
类似情况还不止一起。重庆梁平一名小学生被体育老师扇耳光,鉴定为轻微伤,警方不予处罚并移交教育局。
法院一审、二审都认为:打耳光不是教育惩戒,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殴打他人”,责令重新处理。
还有一起,广东一名二年级学生因排队乱动,被班主任踢踹致手指骨折,鉴定为轻微伤。警方认定属于教育惩戒,不构成治安违法,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家长起诉后,案件进入行政诉讼。
这里的关键争议点很明确:老师管纪律,能不能动手?打到孩子受伤,算不算违法?
从法律上看,教育惩戒和体罚有清晰边界。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允许点名批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校内公益服务等措施;但第十二条明确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
也就是说,扇耳光、踢踹、打手心,都不在合法惩戒范围内。
另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学校已经通报批评、暂停班主任、取消评优,公安还要不要管?
法院的观点很明确:内部处分不能替代治安处罚。教师体罚造成伤害,如果构成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仍应依法处理。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教师惩戒都要被追责。正当、适度、不伤害身体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保护;真正需要被否定的,是越过红线、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对家长来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最重要的是及时就医、保留病历、做伤情鉴定,并保留报警记录;
对学校和教育部门来说,惩戒要有依据、有程序、有边界;对教师来说,管学生没错,但下重手不是办法。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让孩子知错、改错,而不是让孩子受伤。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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