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年近四十怀上二胎,临近生产时住进高端私立医院,不料意外发生,女子因分娩不畅一尸两命,丈夫怀疑医院就诊不当,意外从垃圾桶中发现“白色纸团”,索赔143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姜丽是名生意人,和丈夫白波一起经营一家服装公司,两人结婚比较晚,婚后又共同为事业而拼搏,因此生小孩比较晚,直到30岁才有了第一个孩子。

女儿出生以后,姜丽将全部身心投入孩子身上,随着女儿逐渐长大,夫妻俩想再要个孩子,一是受传统思想影响,两人想要个男孩,二是怕女儿一人太过孤单。

打定主意后,两人积极备孕,可由于年龄较大,加之长期操劳,努力几年都没有成果,姜丽39岁那年,两人才怀上二胎,一家人高兴不已。

自从怀孕后,家人把姜丽捧在手心,婆婆一心想着抱孙子,媳妇怀孕后主动照顾,就这样姜丽好吃好喝、休息充足,很快就临近生产。

39周时,白波通过朋友关系,把姜丽安排进当地最好的一家私立医院,为的就是防止意外发生,入院时医院就通知称,由于胎位不正,姜丽分娩有一定风险,可能需要剖腹产。

为确保母子平安,白波夫妇主动升级成VIP病房,并预交1万元费用,医院为其制定剖腹产方案,可几天后医院又通知白波,孩子胎位正常,无需剖腹产,可以考虑自然生产。

得知这个消息,白波夫妇十分生气,觉得医院是在套路自己,为的就是升级病房多赚钱,白波找到医院想退款,却被对方拒绝,医生称:胎位有所变化很正常!

考虑到孩子马上出生,白波也不想再换医院,便没有在这1万元上多下功夫,夫妻俩静待孩子到来,未曾想,意外还是不期而至。

临盆生产时,由于胎位不正,姜丽最终生出死胎,白波悲伤不已,更令他担忧的是,姜丽由于大出血,生命也危如累卵,在医院安排下,姜丽被紧急转诊。

不幸的是,姜丽因救治无效身亡,本来是期待新生命的大喜日子,却变成一尸两命的悲惨结局,白波悲痛不已,找到医院讨说法。

医院方面表示:对你家庭的悲剧,我们深感遗憾,但姜丽生产期间,一切都是按照诊疗规范进行,高龄孕妇生产,本身就有一定风险,此事不应由医院负责,请你节哀顺变。

白波自然不依,双方争执不下,事情陷入僵局,白波每天都到医院,想要讨个公道,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努力白波发现一个关键证据,那是一个被揉皱的纸团,被随意丢弃在垃圾桶中。

白波展开一看,那是妻子的转院病历,上面赫然写着,高龄产妇姜丽,生命体征微弱,白波认为医院对家属存在隐瞒,遂报警求助。

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发现私立医院一开始,没有重视姜丽的身体状况,且有病例造假情况,还违规向姜丽注射催产剂,这些因素都与姜丽难产死亡密不可分。

白波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3万元,同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医院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从主观上而言,医院显然并非故意导致人死亡,而应认定为过失,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应是重大过失,本案中的医院,从资质上而言,具有行医资格,为姜丽治疗时,走的也是正规途径和程序。

虽然医院有病例造假和注射催产剂的情况,但这是在生产不畅时采取的紧急措施,由于高龄孕妇本身就有较大风险,医院的介入因素相对而言不算异常,故不宜认定为犯罪。

2.医院是否要赔偿?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由此可见,医院有如实告知患者的义务,该条还同时规定,不能或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案中,私立医院发生的事情,无法认定为刑事案件,但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从民事角度而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前述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医疗委员会事故评级,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应赔偿白波损失143万元,虽然对普通人来说是一笔巨款,但一尸两命的惨剧,对白波造成的精神创伤,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