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陈女士急急忙忙朝着便利店的门口冲去,却不小心踩到了地面上的水渍,结果摔得人仰马翻,手上价值4000元的玉镯也摔坏了,她向店家索赔,认为对方没有做到安全保障,而店家却说:温馨提示已到位,是陈女士自己不小心,所以拒绝赔偿。
陈女士当天家里有急事,所以去便利店买东西的时候,火急火燎就往里面冲。
不过她还没有进到店内,就在台阶上摔了一个大跟头,不但腿上多了几块淤青,就连手上的玉镯也被摔成了几块,这可把陈女士给心疼坏了。
要知道,这块玉镯是老公花了4000多元钱买来送给她的生日礼物,陈女士一直佩戴在手上,一刻也没有摘下来过。
现在玉镯却被摔坏了,陈女士太伤心了,她从地上爬起来,感觉裤子是湿的,这才发现地面有一摊水。
陈女士赶紧拿出手机,把证据拍了下来后,一瘸一拐地去店里找负责人赔偿。
可是负责人却说,他们租的是里面的店铺,没有租台阶,所以拒绝赔偿。
而陈女士觉得,台阶也应该属于店家的一部分,因为台阶的装饰和餐厅的是一个格调。
店家认为,台阶即使是店铺的入口处,需要他们负责,但是他们已经写清楚了,地面湿滑,进出小心的字样啊!
可是陈女士说温醒提示太小,不容易看到,所以认为店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得不到位。
而店家说我们弄得再大,你不去看,不去注意自身安全,结果不还是一样吗?
所以他们认为,责任不是店家,不是温馨提示太小,而是陈女士自己不小心引起的。
陈女士不服气,指着地面的一滩水渍说:店家不及时清理,才是导致自己脚下一滑,从而摔倒的原因。
店家说刚刚下了雨,到处都是湿漉漉的,只是台阶上有一个地方不平整,淌了一点水而已,这对下雨天来说不是很正常吗?
陈女士觉得,如果店家及时打扫地面,她肯定不会脚底打滑,玉镯也就不会摔坏,所以要求店家一定要赔偿。
而店家认为,陈女士都还没有进店消费,不算是他们的顾客,所以没有义务向她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当天是下雨天,店家做不到随时把地面清理干净,陈女士的要求明显是加重店家的责任,减轻自身的责任,所以拒绝赔偿。
对此大家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说:谁能保证陈女士的手镯不是原本就裂的。
陈女士应该和鞋子的厂家索赔,因为鞋子的防滑功能差。
陈女士自己都说了,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还要人家赔。
陈女士是个成年人,自己没走好还能赖别人,这不就是在讹人吗?要是这也要店家赔钱的话,我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这么干。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店家该不该负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回归到本事件中,台阶属于是店家的一部分,从装修风格来看,他们是一体的。
既然这样,陈女士摔倒在台阶上,店家多少有一点责任。
但是并不是陈女士摔倒了,店家就一定要把玉镯钱赔给对方,因为此事件中,陈女士也是过错方,必须划分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回归到本事件中,陈女士也承认了自己是不小心,跑得太快了才摔倒的,也就是除了台阶有水渍外,陈女士自己不小心才是造成摔倒的主要原因。
因为慢一点根本就不会摔倒,那么多人进进出出都没事,足以可以说明这一点。所以这件事,陈女士需要负主要责任,而店家只负次要责任。
另外,陈女士要求赔偿的话,必须拿出玉镯的发票,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她说四千就是四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合来看,如果陈女士拿出玉镯的票据后,店家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赔偿,最多承担二至三成的赔偿即可。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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