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修复+相对不起诉+行政处罚 ”,让检察履职更有温度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愿意通过植树的方式来弥补,今后我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汪某某真诚地对检察官说道。
2022年8月,汪某某以食用为目的,携带网兜、强光手电等抓捕工具,骑摩托车至曾都区府河镇某村的小河沟,用网兜及铁笼子等工具,抓捕野鸭、秧鸡共计20余只,后被夜间巡逻民警发现被移送至公安机关。野鸭系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秧鸡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汪某某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承办人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
认罪认罚+替代性修复
案发后,汪某某多次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汪某某将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放生,同时,主动提出在案发地点附近植树造林。经过对汪某某复绿现场进行勘测,补种面积大约4亩,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350株,成活率约为90%。
公开听证+相对不起诉
鉴于汪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已在森林公安的监督下及时放归大自然,案发后通过植树复绿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曾都区检察院拟对汪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对该案是否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建议+行政处罚
为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向曾都区公安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汪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等平台,与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
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立足资源保护检察职能,对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对于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敦促犯罪嫌疑人修复生态环境,通过公开听证,释放司法善意,教育挽救涉罪人员,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深化诉源治理。
下一步,曾都区检察院将持续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机制,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建设,多措并举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辖区内生态环境保驾护航。(通讯员汪倩 编辑桂华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