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塔尼亚胡及其政治盟友的推动下,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以基本法修正案的形式),以对最高法院进行改革。此举招致了以色列全国范围内的巨大反对声浪,上图就是以色列的几家报纸所刊登的黑色头版。

今天的文章,聚焦在两个地方。

一是法律的前景如何?

二是为何内塔尼亚胡走到了这步田地。

关于以色列的司法改革,我在今年三月份写过一篇长文,在昨天也写过一篇文章,详细论述过,大家可以去看看,链接如下:

1)以色列人,急!内塔尼亚胡,危!

2)收手吧!内塔尼亚胡

在以前,以色列最高法院可以用“合理性原则”去审查政府的政策、议会的法律,“合理性原则”就是最高法院的牙齿。在以色列的政治体制中,以色列最高法院是一个唯一有效的制衡机构。具体原因,我在昨天的文章中有讲过,此处不赘述。

但是现在,内塔尼亚胡为首的执政联盟,通过一部法律,取消了最高法院使用“合理性原则”去审查政府政策与法律的权力,这就相当于是敲掉了最高法院的牙齿。从此以后,以色列最高法院就缺乏有效手段去制衡以色列内阁与议会了。

所以许多以色列人认为:这项新的改革,是以色列民主的倒退,是以色列政治史上的黑暗一天。以色列的行政权将会极具扩张,而司法权却大幅倒退。以色列作为议会制国家,本来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现在连两权分立都快没有了。

以色列议会是一院制、没有成文宪法、议会是席位由各政党按照政党票得票率分配、选举前没有候选人排位名单(封闭名单制)、国家是单一体制、以色列基本法易于被修改等原因,使得以色列迫切需要最高法院有效行使其监督与制衡权力。

对于以色列人而言,现在的情况是如此严峻。那么,以色列人还有没有手段去推翻这项改革呢?

手段当然是有的。大体而言,有三个手段。

1)在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判决这部禁止最高法院使用“合理性原则”的法律无效。

2)在下一次大选中,选出新一届议会和政府,然后新的议会通过新的法律,推翻现在的司法改革,重回以前的司法体系。

3)通过以色列全国范围内的抗争,迫使内塔尼亚胡内阁取消改革,或者使其执政联盟瓦解,在新的组阁谈判中,让现在的反对派上台,然后推翻内塔尼亚胡的司法改革。

以色列许多组织,包括代表7万多名律师的以色列律师协会,已经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最高法院推翻这项旨在限制最高法院权力的法律。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几名大法官也缩短了在国外的行程,紧急回国,以处理这件事。

如果以色列最高法院推翻了这项法律,那事情就有意思了。那么,以色列最高法院将在这个判决中,创造一个先例。如果以色列政府不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那就是真正的宪政危机,就可以算是院阁之争了。到时候,就看以色列人民了。以色列警察部门前首长在今年三月份也曾表示:如果发生这种事,他相信警察部门将会忠于司法机构的判决。

当前的改革,是以基本法修正案的形式通过的,所以,如果以色列最高法院要推翻当前的改革,实际上就是推翻了以色列基本法中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到底有没有权力去推翻基本法的规定?这在以色列是不确定的。毕竟,基本法在以色列起到了宪法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美国最高法院是绝无可能去推翻宪法修正案的。原因在于,美国宪法是一部成文宪法,而且宪法的修订门槛异常地高。

但是以色列不是这样,就比如,内塔尼亚胡当前的这个以基本法修正案方式进行的改革,是以64票赞成而通过的,但是以色列议会内,一共有120个席位。对这项基本法的修改,与对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是一样的。

以色列最高法院在审查普通法律时,可能会以普通法律违反了十几部基本法中的某一部的某一条款为由,而将其作废。现在,以色列最高法院就不得不思考,是否可以宣布某项新的基本法修正案违反了先前的另外一部基本法,从而宣布新的基本法修正案无效?

如果以色列最高法院这样做了,那就为自己确定了一项权:即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基本法!这在以色列是史无前例的。其在以色列国内的震撼力,远高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社会造成的震撼(其实当年没啥震撼,后来人们才发现马伯里案是如此重要)!

现在,以色列最高法院内有许多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基本法及其修正案,但是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最危急时刻,最高法院才能对基本法及其修正案进行审查。

比如,当以色列议会非常轻松地通过一部基本法,要将以色列从一个民主国家变成非民主国家时、比如以色列议会通过的基本法违反了最基本的人类权利时。

所以,这项旨在削弱以色列最高法院权力的法律,可能会得到一个完全适得其反的结果,并导致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权力极大地加强!那当前的剧情,可就彻底地反转了。

以色列最高法院可能会在推翻这项法律的过程中,确立自己有权审查基本法!从而对以色列议会和政府,形成一种极强的制衡和监督。但是,如果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能够保持司法克制吗?

最高法院去审查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可能是一种悖论。不过,如果最高法院拥有了这项权力,那实际最高法院自身,也就具有了上议院的性质。

以色列的基本法体系,是如此地不完善。以至于以色列最高法院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结。如果是在别的国家,我们可以很轻易地说:最高法院怎么能够有权去审查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呢?但是在以色列,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

1803年时,马歇尔法院就很有智慧、巧妙地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做出了裁决,既没有引发宪政危机,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又增强了最高法院的权力,使之真正成为三权中的一权。

接下来要解决今天文章的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内塔尼亚胡走到了今天这步田地?

内塔尼亚胡说:他们推行的改革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姑且不论多数人暴政这个理论,内塔尼亚胡的话,也不一定是对的。

并不是在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就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

在以色列的政治实践中,很难有一个政党在议会内单独过半、单独组阁。以色列政府往往是多个党派所组建的联合政府。联合政府内,不同的党派有不同的政策议题、不同的想法。

我们举个例子:

假如,在以色列议会的120个席位里,A党和B党各有59个席位,而C党只有两个席位。

现在,两个大党都没有过半,都不好单独组阁,他们必须和C党联合,才能组阁。

于是,C党就可以跟两个党派讨价还价。两个党派中,谁能够让C党的政策得以落实,他们就和谁联合组阁。所以,C党这个很小众的党派,它们很小众的政策,可能就会得以实行。当然,这是非常极端的情况。

其实我在昨天的文章里就已经说了,内塔尼亚胡自己的党派叫利库德集团,在议会内只有32个席位,它们联合了其他5个党派,才达到了多数席位,才得以共同执政。那么,其他5个党派的议题,可能也就会成为内塔尼亚胡内阁的方针,导致多数派被少数派所绑架。

最后的总结:即使以色列当前的司法改革得以继续下去,问题也不大。毕竟,当前的改革是以64票赞成、56人离席抗议的结果得以通过的。这就预示着,反对派要通过议会道路去推翻当前的这项司法改革,还是较为简单的。再争取5个议员的支持就行,或者在下届议会中成为多数派。现在你有多简单,以后我也有多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