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该法条对中介组织的规定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主体不是该条列举的中介组织之一,但应在该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的文义之内。 针对以上两罪的主体如何界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承担安全评价的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要旨】单位作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虚假安全评价报告,使安全风险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整改发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样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慧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要旨】单位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为人作为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3.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公司给不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制作虚假的上线检测照片并提供检测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曾某某、江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要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公司是从事车辆检测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具备审查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职能,可以视为法条列举未尽的中介组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公司给不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制作虚假的上线检测照片并提供检测报告用于年审,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8日第7版
4.小微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要旨】针对涉案的小微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简化合规审查、评估、监管等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并直接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5.审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一般应当将出具证明文件的法律主体作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杨某某、陈某某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案例要旨】审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一般应当将出具证明文件的法律主体作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应当严格依据在案证据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明知虚假证明文件而故意出具的,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确无法查明的应采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根据行为人违反相关工作准则的行为对严重后果的影响作用大小,来判断是否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入罪标准。
案号:(2018)沪刑终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1辑(2020年第9辑)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事实上,因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采取“多项列举+等字兜底”的表述方式,此二罪的主体已经相当宽泛,基本可以涵盖在市场经济中承担中介职能的各种组织的人员。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此二罪的主体与《证券法》上对同类行为的处罚主体略有差异。例如,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受罚的主体是证券服务机构,即单位;自然人只会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受罚。
(摘自杨万明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第229页。)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体的认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符合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特定,必须是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活动对市场行为、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等发挥着重要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为此,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对中介组织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及中介组织违反这些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承担相关中介服务职责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验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相关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643-64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第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正)》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4号)
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
严格违规检验责任追究。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严禁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人员内外勾结招揽客源、违规检验,对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中国证监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14号(财税金融类15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一是推动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全面提高了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首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其次,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最后,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并规定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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