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记者从澄江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澄江市人民法院宣判澄江一国企单位高利转贷、虚开发票案。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澄江某有限责任公司犯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120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30万元。3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即公司原董事长、原财务科科长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2万元不等。同时,依法向该被告单位追缴高利转贷违法所得116万余元、虚开发票违法所得1.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系国有独资公司,主要经营粮油购销、仓储服务等。被告人汤某某、罗某某自2008年至2017年分别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被告人杨某某系公司财务科科长。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为转贷牟利增加公司效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经审计,转贷本金3800万元,违法所得116万余元。

其间,被告人汤某某负责安排、指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具体实施。2015年至2019年,被告单位、被告人汤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在与受票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受他人委托,虚构公司货物购销业务,为他人虚开通用机打发票6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合计金额967万余元,公司共获利1.6万余元。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汤某某、罗某某指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具体实施。

为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为牟取公司经济利益,在2012年至2017年间持续以公司名义与个人或单位签订虚假粮食交易合作协议,向个人或者单位高息出借资金牟利,违法数额较大,依法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达967万余元,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虚开金额超立案标准近二十倍,属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所犯高利转贷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犯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该案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及酌情考虑3名被告人出于为公司牟利的目的实施犯罪,所得利益归属公司,未造成银行贷款和国有资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系为他人真实交易代开发票等情节,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承办该案的法官溥喜燕介绍,该国有企业董事长伙同财务科科长等人为了牟利,多年从事高利转贷、虚开发票非法行为,被告人一直认为这些行为并没有违法只是违纪。法官提醒,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经营中一定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否则为牟利而不择手段触犯法律,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服判,部分被告人表示将咨询律师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本报记者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