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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16年前,湖南新晃县的一桩惊人命案,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众目睽睽之下,凶手逍遥法外,而受害者却长眠于新晃县的一所学校操场之下。16年后,正义的审判终于降临,令人震惊的真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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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出生于1950年,因为他坚守原则底线,被贪污犯杜某残忍杀害。

邓某任职于新晃一中,负责后勤工作治理。2002年新晃一中计划对学校操场进行翻新改造。肥水不流外人田,作为当时新晃一中的校长,直接未经过正规流程,直接将该工程承包给了自己的外甥杜某。

邓某是一位正直且学习过土木专业的人,因此他在操场监工的职位上表现杰出。然而,邓某在工作中很快发觉工程存在不合格的地方,并要求工人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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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队负责人的杜某表面上赔笑脸,但实际上已经开始厌烦邓某的严格要求。因为邓某的认真负责,直接导致杜某少贪污几十万。

杜某贪污的事情被邓某发觉了,邓某声称要去举报杜某。杜某的舅舅是校长,怎么可能不护着自己的外甥呢?上告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但邓某十分坚持,要求杜某把所有公款用在操场改造上。

因此杜某动了杀机,与自己的小弟罗某密谋要杀了邓某,而邓某此刻并不知晓危险马上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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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邓某同事姚某在值班室下棋,享受着闲暇的时光。这个时候,杜某,一个平时和他们并不熟悉的同事,有意走过来套近乎,并递给邓某和姚某一人一瓶水。

邓某接过水后,他并没有注意到,水中其实早就被下了迷药。不一会儿,邓某就觉得头晕目眩,逐步失去了意识。就在这个时候,罗某借口要搬东西,将姚某喊走。姚某离开后,罗某也消逝了踪影。

等罗某返回时,杜某已经将邓某五花大绑。二人两眼一对,点点头,开始对邓某痛下杀手。他们压根就没有留活口的意思,不仅将邓某活活打死,事后还用麻袋套住邓某,将其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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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从此失踪,家人报案警方那边也迟迟没有回应,原先,杜某家中还买通警察领导杨某,杨某一直压着这件事不让刑警查案。

直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这件事情才水落石出。

以案释法

法网恢恢,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本案中,杜某罗某密谋将邓某残忍杀害,剥夺他人生命,已然犯了有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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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杀人罪,是指有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意杀人罪是指,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杜某利用校园建筑,为自己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公款。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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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杜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根据其具体贪污金额受到应有的惩戒。公安机关应依法没收杜某贪污的公款以及其名下财产。

我国刑法明确指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杜某的舅舅黄某也应受到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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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的舅舅黄某贿赂国家公职人员,杨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包庇犯罪分子,严峻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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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正义终将得到伸张,该案的结果也提醒我们,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和法治的原则,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应有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