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全额退保、不成功不收费、招代理、法务援助。”

这些在互联网社交平台,甚至在一些公众场合时常见到的诱人标语背后,其实隐藏着“代理退保”陷阱。而退保黑产即那些见不得光的“退保黑中介”,他们会利用互联网宣传或各种渠道如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等来源,误导或者怂恿保险消费者退保,没有正规的委托流程和退保手续,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日前四川某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嫌退保黑产的案件。

案情脉络:

丁某通过在保险公司的朋友了解到李某在阳光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后想退还保费,后通过微信联系了李某,称可以帮助李某退还已缴纳的保费,2020年10月7日就上述事项丁某就同李某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丁某担任保险纠纷处理顾问,协助李某处理阳光人寿退保一事,服务费为保险公司退保费用的30%,后在丁某协助下阳光人寿退回李某保费,但李某未按协议支付丁某退保服务费用,丁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起诉理由:

丁某认为,李某应该按服务合同协议内容支付阳光人寿退回保费的30%。

裁定要点:

法院驳回丁某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判理由:

1、丁某通过保险公司朋友主动联系李某称可以帮助他退保,实际上是通过引导李某以投诉的方式实现退保,并从退保费用中谋取利益;

2、该行为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作出的《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退保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中指出的“代理退保”行为,其行为扰乱金融股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又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种例外的、个案的矫正方法。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金融审判领域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退保黑产是意在牟利、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的个人或组织,过程中经常会收取高额手续费,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也一直在对“代理退保”强力打击。2022年10月,公安部、原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整治代理退保黑产乱象的通知》,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多省市警方也纷纷下发《“代理退保”黑产犯罪线索》的提示或通知,收紧打击之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要求各级法院“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本案的审判结果可以视为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在司法实务中的延伸和扩展,即对交易主体、资金来源和投向等方面进行穿透审查,具有鲜明时代特征,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形成协同治理格局的集中体现。

所以本案裁定从本质上并不会破坏意思自治、有约必守、合同相对性、外观主义、不告不理等原则及其价值基础,反而是破除“机械司法”进而积极矫正这些原则背后的秩序价值和实质公正。

案号来源:(2022)川0115民初9338号

结语:

对于保险用户个人来说,如果找到的是这种不正规的代理退保机构进行退保,最后的经济损失巨大,个人隐私也有被泄露的风险,往往会诋毁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甚至推荐其他“更稳妥的保险产品”,实际上他们只是为了牟取利益,并不为客户本身保障所考虑。

但我们发现,甚至有许多不明就里的保险代理人自身就被带入了这样的陷阱中,沦为被“退保黑产”利用的重要筹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在于咱们中介行业以前在保险代理人渠道管理所出现的诸多弊病等深层次原因,文见等,这里不做过多探索。而纵观时代进展,随着代理人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加速来临,其弊病也必将成为历史。

最后,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令人感到震惊,众所周知,“代理退保”产业链已成保险业毒瘤,不仅扰乱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更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原告丁某竟然是在有律师代理下对这类行业毒瘤所进行公然挑战,不排除本案中原告是通过什么渠道咨询了律师甚至可能存在收费咨询。但由此可见,对于一些打着法律旗号在外面“招摇撞骗”的“伪律师”的真实水平也就不言而喻了。笔者也在文章中提出了相关应对方法。

当风险真正来临,这些被诱导退保的投保人,往往因为失去了保险的庇护而无法得到经济补偿,往往损失惨重。

风险的最后,是自救。(文后附本文案例判决书原文,姓名已隐藏)

严打退保黑产 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