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宋女士深夜下班途中,被叶某强行拖至路边草丛强奸,宋女士拼命反抗,并一刻不停地扭动身子,试图阻止叶某的侵犯,不料叶某的生殖器因此而被折断,最后导致失血过多而离世,宋女士随即被立案起诉。

宋女士长相甜美,和她同住一个小区的叶某对她的美色觊觎已久,经常有事没事就找她搭讪,可宋女士心里清楚得很,叶某其实就是个二流子,所以,她从来都不睬他,这让叶某伤透了脑筋。

叶某对宋女士进行了长时间的观察,发现她每天几乎都是两点一线,不是在上班,就是在家休息,而且单位离家不是很远,她平时基本都是坐公交车上下班的。

不过叶某发现这段时间宋女士好像工作比较忙,三天两头要加班,而且因为每次加班都要到半夜,所以,加班当天宋女士一般都是步行回家的。

那天,宋女士又没有准时下班,叶某猜测可能今天她又要加班,觉得机会来了,就在宋女士下班的必经之路上找了一个僻静处,事先偷偷隐藏起来,等待宋女士的出现。

果然不出所料,半夜11点多的时候,宋女士出现了,等待已久的叶某饿狼般向她直扑了过去,宋女士还没缓过神来,就已经被叶某强行拖到了路边的草丛中,并使劲撕扯起她的衣服来。

此时的宋女士害怕极了,她大声叫喊着,并用尽全身力气反抗叶某,无奈叶某人高马大,宋女士根本无力挣脱,而这里离小区还有一段距离,又是深夜,所以,宋女士的呼救根本就起不了什么作用。

不过,宋女士始终没有放弃,在整个过程中,她一刻不停地扭动着身子,试图阻止对方的侵犯。

突然,叶某惨叫一声,从宋女士的身上滚落了下来,宋女士也来不及细想,她赶紧爬起来,心急慌忙穿好衣服就匆匆逃离了。

事后,宋女士因为担心叶某会报复,更担心这件事今后会影响到自己的婚事,所以她选择了沉默。

可宋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因为自己不停地扭动身子,导致叶某生殖器断裂,叶某后因失血过多离世了。

很快,民警便找到了宋女士,并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

一、这个案子当年是怎么判的?

经审理认为:

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叶某将宋女士强行拖进草丛,并不顾对方强烈反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宋女士不停地扭动着身子,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叶某的侵犯,宋女士的行为符合以上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宋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但宋女士的行为最终导致叶某离世,因此,宋女士的防卫行为对叶某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强奸对宋女士造成的损害,所以,宋女士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叶某犯强奸罪在先,所以应当减轻对宋女士的处罚。

综上所述,判处宋女士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叶某家属八万元。

二、判决出来后,舆论一片哗然,大家都认为宋女士实在是太冤了,自己被叶某强奸,难道还不能反抗了?不就扭动了几下身子吗?怎么就成防卫过当了呢?

宋女士不停扭动身子,导致叶某离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已毋庸置疑,但她的防卫到底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呢?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因此,宋女士的行为根本就没有构成防卫过当,当年的判决确实不太恰当,要是放在现在,估计宋女士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如果叶某的生殖器断裂,是在其强奸行为结束后,由宋女士的行为造成的,那宋女士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构成刑事犯罪。

大家觉得宋女士有没有防卫过当呢?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