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办法》内容显示,“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合作,将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暂时转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逐月补贴的贷款。《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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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缓解资金流动性不足,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合作,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暂时转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逐月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及贷款需求,启动、中止或转回贴息贷款,合理控制贴息贷款规模。

(一)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95%(含)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

(二)个贷率低于95%时可中止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

(三)个贷率低于90%(含)或资金在满足提取、贷款需求外仍有结余的,可全部或分阶段转回贴息贷款。

第四条 年度贴息贷款规模及贴息金额由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情况、利率水平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贴息支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市公积金中心不另向受委托银行支付贴息贷款手续费。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均可自愿申报承办贴息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应与承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七条 办理贴息贷款的对象为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同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及承办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三章 贴息金额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支付的贴息金额按照首套商业贷款利率与借款人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计算。计算公式:

月贴息金额 = [(实还利息-<罚息+复利>)÷商业贷款利率(LPR±BP)]×[商业贷款利率(LPR±BP)-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九条 首套商业贷款利率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BP)形成。

具体加(减)点数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指导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我市首套商业贷款利率加(减)点下限执行,当我市商业银行实际执行的加(减)点下限普遍高于指导下限时,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向3家以上受委托银行询价等方式确定加(减)点数。如遇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加(减)点数则按新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贴息贷款发放后,如遇LPR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定价基准为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相应贷款期限的LPR。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十一条 借款人贴息贷款的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商业贷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不足以满足购房贷款需求的,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贴息组合贷款。贴息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其利率按照承办银行自营性商业贷款规定执行,其期限、还款方式应当与贴息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持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及贴息贷款申请表至承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贷款资格、额度、期限及利率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市公积金中心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按商业贷款程序完成审批并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同受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同,在具备放款条件后发放商业贷款。

第六章 贴息方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承办银行根据月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及实际还款情况计算应补息金额,市公积金中心于次月向借款人补贴利息。借款人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等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

(一)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

(二)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承办银行所有,贷款征信由承办银行报送。

借款人可按照中心贷款管理规定,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提前还款等业务。但未经中心同意,承办银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业务。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将贴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转回时,中心不再征得借款人同意,不再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转回金额及期限为转回时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本金及剩余期限,转回后贷款利率按照原商业贷款对应的即时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市公积金中心所有,市公积金中心享有其贷款的全部权利(包括债权、抵押权、质权等),贷款征信由市公积金中心报送。

承办银行按照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贷后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贴息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及配偶)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全部贴息款项。

第二十三条 承办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贷款审查义务或贴息金额计算错误造成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或市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及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未遵守本办法及未履行相关合同约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失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筑公积金字〔202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暂行办法》(筑公积金字〔2010〕39号)发放的补息贷款,转回流程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