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律调整
随着社会进步,国家、社会、公众对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才由法律、法规、党纪来调整、规范。

2,刑法调整
刑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包括三类:
一是重婚罪。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非法同居。
二是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定为犯罪。但《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是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等。

3,行政法调整
行政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主要是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前述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
4,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原《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但《刑法》也有特别的规定,比如保护军婚。
5,党纪调整
除此上述四种调整之外,婚外情、一夜情、包养情妇(夫)、权色交易、通奸等可由党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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