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广强律所曾杰律师,卢捷培律师
案件类型:非法买卖外汇类型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辩护策略:扣减被指控的犯罪金额,区分非经营性的买卖外汇和违法购汇的金额
案件结果:金额扣减10 倍,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变为“情节严重”,最终“实报实销”,获刑 4 年半(因为疫情当事人已经在看守所关押 4 年半)
曾杰律师办理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法官采纳律师意见,指控金额从1.6个亿扣减到1600多万,从情节特别严重变为情节严重。曾杰律师感言,该案历经三年疫情,拖延甚久,不然在如此认定情况下,本有可能改判更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共计卖出美元折合人民币1.6亿元,获利2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罚金。
但在法院判决中,法官采纳律师意见,指控金额仅认定为1600多万,缩减十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仅为严重。另外,在判决之前,当事人张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已达四年半。最终法院决定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重审法院判决书原文
辩护人曾杰律师基于被告人实体外贸企业创办者、经营者的身份,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提出了全面和精准的辩护理由,有力推动了判决走向。
关于犯罪对象即被非法买卖的美金,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包括完整交易的美金与单纯卖出的美金两部分,曾律师紧盯数额巨大的“单纯卖出美元”部分,力求证明其不具有非法经营性。首先,来源方面,该部分美金可能是在张三经营香港外贸企业的过程中,通过售卖货物的经营活动合法获得和持有的,而非来源于买进的美金,不属于倒卖外汇的情况;其次,用途方面,这部分美金被投入到企业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之中,而非被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交易之中;另外,流程方面,这部分美金在卖出的过程中并未收取手续费,没有经过非法营利所必需的手续、并未进入非法经营所要求的流程,不能体现非法营利的目的。因此,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三单纯卖出美金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单纯卖出美金的1.41亿元依然处于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框架之内,并未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未侵害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涉案金额仅限于完整交易部分的1661万元。辩护意见还参考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出售外汇这一情况的定性与判决,并引用了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情况,从司法的整体性要求方面完善论证过程。
关于犯罪主体,曾律师提出张三在本案的外汇交易中并未起主要作用,是从犯,进一步明晰了其在非法经营犯罪链条中的次要地位。关于犯罪主观方面,曾律师分析了张三买卖外汇的原因,基于其市场主体身份,联系其生产经营实际,强调张三在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困境,指出他通过正规渠道之外的途径换汇的行为存在可以被谅解的无奈之处,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张三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重审法院判决书原文中辩护人意见部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