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成科

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传播鼓吹“港独”的歌曲《愿荣光归香港》。高等法院日前颁布判词,拒绝批出禁制令,这一判决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综合而言,法官的理据主要有三:

一是认为禁制令针对的行为本身属刑事罪行,现行的《港区国安法》等已可覆盖,如果发出禁制令,可能会与现行国安法、《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以及《国歌法》等法例有冲突。二是认为律政司无法说服法庭,禁制令有何实际作用,“针对全世界(contra mundum)”的禁制令很难执行。三是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损害言论自由。因而裁定律政司的申请败诉。

法庭虽然拒绝发出禁制令,但同时亦明确有关“独歌”违反了香港刑事法例,法官亦指出,若非禁制令所列的行为已是可惩处的刑事行为,以及执行禁制令会与刑事法律互有冲突,法庭便会裁定,即使禁制令会产生寒蝉效应,但基于国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应批出禁制令。这表明尽管禁制令被拒,但绝不代表传达“独歌”合法。相反,该“独歌”已触及《港区国安法》法律红线,有没有禁制令,也不影响执法部门执法。所以,外界不应错误诠释,以为法庭否决禁制令申请,传播“独歌”就是合法。

律政司首次就违反国安法的行为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当中出现一些法律争议不足为奇,真理愈辩愈明,法律也是一样,法官这次提出的三个否定理据无疑值得商榷。

一是认为现行国安法等法例已经覆盖有关罪行,批出禁制令可能会造成衡突。《港区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法律体系上具有凌驾性地位,国安法第6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已经表明国安法的凌驾性。高院因应国安法发出禁制令禁制“独歌”,又如何与其他刑事法例相抵触?

而且,就算出现抵触,也是国安法为主,岂能反过来因为有其他刑事法例可循,担心法例互相冲突而拒绝执行国安法的要求?法官的顾虑是不必要的,加上选择援引哪条法例作出检控,是控方的责任,与法庭无关,法官的忧虑无疑是过分“先天下之忧而忧”,以此否决禁制令申请更是理据不足。

二是有关禁制令的执行问题,这也是外界一个关注点。法庭认为禁制令并无真正功用难以执行,例如对海外社媒平台就无法执行。这种考虑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如果因为执法难就不执法,在道理上同样说不过去。禁制令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向各界传递对“独歌”、对违反《港区国安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在这一点上法庭理应配合。

其实,所谓执法难的问题,过去在批出禁制令时同样有出现,但却没有成为拒发禁制令的依据。例如在2020年10月,高院就同意律政司申请的一项禁制令,以禁止对司法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非法和故意的“起底”行为、恐吓、干扰或威胁他们。当时的“起底”行为同样是无远弗届,在网络上、在海外的社交平台上大量存在,如果按现时法官的标准,当时高院为什么又发出禁制令?每一种禁令都肯定存在执法难以至海外执法的问题,但执法难却不应视作拒发禁制令的理据,而是要看有关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本质。至于如何执法是执法部门的事,不必法官费心。

至于所谓言论自由、“寒蝉效应”等问题。社会上有一些人确实认为禁制“独歌”是小题大做,甚至是损害言论自由。然而,《愿荣光》不是一首普通的歌曲,不是一般的文艺作品,而是一首公然“煽暴”“煽独”的歌曲,内容上已经触及了法律红线。高院在“唐英杰案”的判词中已指出“光时”的性质,其性质涉及分裂国家,因此法庭在“无困难下”总结有关口号,认定案发情境下,“光时”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够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该“独歌”正包含“光时”字句,加上内容的煽动性,违法事实已是证据确凿。既然是犯法,政府申请禁制无可厚非。

香港的言论自由得到基本法保障,但言论自由同样有界线,不能逾越法律和政治的界线,任何越界的歌曲都不属言论自由范畴。至于说禁制一些政治敏感歌曲,更不是香港独有,德国、奥地利等也有法例禁止一些政治性的歌曲,例如歌颂或与纳粹党有关的歌曲。依法制止“独歌”与言论自由没有关系,至于“寒蝉效应”的说法也是不知所云,何谓“港独”、何谓“独歌”已有清晰的界线,有法庭的判案,何来灰色地带?一般人又怎会无端挑战红线?“寒蝉效应”究竟又“寒”了谁?

这次法官判决的理据无疑值得商榷,尤其是以执法难等技术性问题否决申请,恐向外界传达一个错误的信号。律政司的申请已经提出明确理据,除非证明律政司理据有错,否则不应以“想当然”来否定申请。考虑到禁制“独歌”具有迫切性,律政司应尽快提出上诉或干脆重新提出申请,将理据清晰解说,尽快申请禁制令遏止“独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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