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小苏花2.8元从菜市场买了4斤豆芽放在自己家的小店里卖,结果遇到市监局检查,豆芽中抽检不合格被罚了10万元。小苏不服:赚了7毛6罚款10万太重了!
小苏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小店,店内卖一些日用品,为了吸引客人,也为了方便大家的生活,小苏还经常进一些肉、蛋、蔬菜水果等物。因此,小苏的店虽然不算大,但是生意一直不错,大家对他的服务也都很满意。
一天早上,小苏像往常一样去菜市场进货,他看到路边有家摊位的豆芽色泽漂亮,十分新鲜,就花了2.8元买了4斤豆芽,又买了其他一些常备的货物后,小苏就回到店家开门了。
小苏开门后,老主顾们纷纷上门买东西,小苏正在忙碌的时候,市监局上门来对豆芽抽样检查,他们带走了一部分样品后就离开了。
小苏自从开店以来,经常会遇见检查,一直以来都相安无事,因此这次检查小苏也没放在心上,他觉得这只是市监局例行公事,反正自己的豆芽都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
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不久之后,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又来到了店里,这次是来进行现场检查。
他们告诉小苏,抽检的豆芽检验结果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中某项成份的实测值达到了0.773,而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
小苏一下子愣住了,他赶紧表示会积极配合市监局的调查。然而,当市监局要求提供当批次的豆芽时,小苏却无法满足了。因为当天只进了4斤豆芽,这会早就卖完了。
市监局的人询问时,小苏如实告知了他们豆芽是从某菜市场的摊位以0.7月每斤的价格买的,一共买了4斤, 他卖给别人是按照销每斤0.89元卖的,一共收入3.56元,获利0.76元,现已全部售完。
市监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小苏售卖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因为豆芽中检出了禁止用在食品里的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这违反了相关规定,因为禁止销售使用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小苏售卖豆芽的货值金额仅为3.56元,不足1万,所以市监局要给予他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苏接到通知后无法接受,他觉得这个处罚太重了,于是申请了听证。然而,尽管进行了听证,市监局还是决定对小苏罚款10万。
小苏觉得市监局的处罚有问题,他觉得自己太冤了。于是他把市监局起诉了,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小苏被罚是否有法律规定?市监局的罚款是否合法合规呢?
一、法律分析
在这个事件中,小苏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原因是他卖的豆芽中被检测出含有禁止使用的物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首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禁止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者使用禁止的添加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其次,《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等物品。
在这个事件中,小苏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负责。他应当对食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而,豆芽被检测出含有禁止使用的成份,这表明小苏在进货时没有充分履行检查义务。
尽管小苏在接到通知后表示配合调查,并提供了相关信息,但由于豆芽已经售完,无法再提供样品供检验。这并不影响市监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然而,考虑到小苏的主观恶性较小,并且他的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市监局对小苏处罚10万元的金额过高。
三、判决
小苏不服市监局的处罚决定将其起诉。他认为,自己在进货时不可能知道豆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而且市监局并未对豆芽生产者进行处理,仅对他处以10万元的罚款有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此外,他认为该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
经审理认为,小苏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然而,考虑到小苏的主观恶性较小,并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市监局的处罚金额过高。因此,判决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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