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网友咨询: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股东身份要求。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对于此前曾经是股东,后续因为股权转让不再是股东的,即便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存在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在其不再是公司股东之后,也不能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持股数量要求。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3、持股时间要求。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身份的,则将直接面临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律师解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被告可以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的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永庆律师简介

执业十六年,专注于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物业租赁、公司股权、投融资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先后服务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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