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一定的条件下实行缓期执行的刑罚制度。缓刑期满,如不再犯罪或未发现漏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则撤销原判缓刑,把新旧罪按数罪并罚处理。

先天不足的孩子

谁言寸草心,寸草本就没有心,这不是它的选择,而是生来便如此,没有选择的余地,那么如何度过春天呢?春天又如何面对小草?

母爱之伟大,有无数的故事在赞扬,有无数默默无闻的母亲在用自己的方式彰显着对孩子的爱意,有时不被理解,有时充满无奈。

但是坚强的女人可以不畏惧任何困难,只为了孩子能够好好生活,在大多数母亲的眼中,孩子就是一切,是整个世界,是活着的依靠。

不管孩子是什么样子,有怎么样的能力,当妈的不嫌弃当儿的,哪怕是面对一个真正痴傻的孩子,母亲也割舍不下。

黄某用一生的经历彰显了母性的光辉,她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很健康,小儿子却不健康,但是黄某一样的对待和照顾。

在小儿子黎某(化名)还没有出世的时候,黄某就感觉到了不安分,小儿子在肚子里状态不稳定,时不时的就让黄某感到忧心。

母子连心呐,黄某感觉小儿子的健康状况有起伏,就像自身的情绪一样,相互牵连,于是黄某经常慢慢的安抚。

但是这个小儿子还是早产了,怀着忐忑心情的黄某看到小儿子顺利产出,并且没有明显的先天不足时,松了一大口气。

认为只是自身过于敏感了,小儿子并没有事,就这样黄某开心的抚养着两个孩子,过了两三年,黄某才感觉出不对劲。

小儿子不像大儿子那样活泼好动,而且也不会说话,走路也不安稳,这有些奇怪,大儿子在一岁的时候就开始学习走路和说话了。

心里放心不下的黄某还是决定到医院去做检查,果然被认定小儿子患有唐氏综合症并软骨症,这基本上就确定了这个孩子的未来。

不仅是身体机能的发展受限制,而且智力方面基本不会有提升空间,可能永远保持在出生婴幼儿的水平。

独立支撑的母亲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黄某很清楚小儿子将成为家庭中巨大的负担,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且是时间上的,精力上的,情绪上的,全面负担。

孩子的父亲直接就崩溃了,蹲在门外抽了一宿的烟,最终决定跟黄某摊牌,要把小儿子送出去,不管是丢掉还是扔福利院,都不能被拖垮。

家里条件也不好,没有能力这样照顾一个毫无用处的累赘,但是黄某不言不语,只是静静的看着小儿子流泪。

丈夫知道黄某的选择,黄某绝不可能同意放弃抚养小儿子的,丈夫很了解黄某,从黄某的眼神中看到了从未有过的坚决。

经过几次的提议,丈夫的试探被彻底否定,无声的抗议代表了一切,丈夫最终选择了离开家,从此再没有回来过。

黄某反倒感觉轻松了,她要独自拉扯两个孩子,她甚至充满了斗志,丈夫不离开,黄某还时候要提防小儿子被突然送走。

黄某很害怕小儿子离开自己,这个世界上还会有人像母亲一样照顾这个痴傻的孩子吗?不会了,黄某也不相信任何人。

大儿子很体谅母亲,也很懂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母亲一起照顾着弟弟,而且弟弟也确实持续的活了下来。

直到三十岁那年,小儿子黎某变成偏瘫,原本还有部分行动能力的小儿子彻底成为躺在床上的一坨肉。

黄某心痛如绞,也只能日复一日的悉心照料,她的愿望很简单,就是在有生之年,倾其所有的保护着小儿子黎某。

在每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里,带着小儿子去楼下晒太阳,给不会说话的小儿子讲故事,抱着小儿子的身体静静的躺着。

孩子只要活着就好,就是个念想,这几十年来,黄某都是这样坚持下来的,早已成为了习惯,也早已想好了以后的结果。

彻底的解脱

小儿子黎某没有因病而死,但是黄某的身体逐渐支撑不住了,83岁的黄某要带着46岁的小儿子黎某生活,越来越吃力了。

关键是黄某清楚自己的健康状态,近几年的心脏病、高血压,都是随时可能要命的厉害疾病,黄某哪天可能晚上闭上眼,早上就醒不过来了。

别的倒也没什么可留恋的,黄某的一生充满了坎坷,都是在操劳中度过的,但是黄某这一去,小儿子黎某该怎么办呢?

这个孩子这种情况,亲戚朋友早都心知肚明,这些年全靠黄某的一己之力,坚持抚养着小儿子黎某。

除了黄某之外,再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尽心照顾小儿子了,而且黄某也确实感觉到别人对自家的照顾,足够了,何必再麻烦别人呢。

黄某也是认定今后离开了自己,小儿子遭受什么样的对待,都不会有人管的,与其这样白白受苦,不如就,随自己一块走吧。

打定主意的黄某,让大儿子从药店买来安眠药,说是最近心慌失眠,不好睡觉。大儿子也没有怀疑,毕竟上了年纪的人,吃药很正常。

黄某给小儿子灌了60片安眠药后,捂住了小儿子的口鼻,让孩子轻轻松松的离开了人世。

做完这一切,黄某也坦然的去警局自首了,讲述了动机和经过,告诉大家,她只是想要让孩子走在自己前边。

这样不会受苦,黄某本身也能放心的离开,不再有牵挂。

这起案件令无数人感叹母爱的伟大,但是法院没有办法不追究黄某故意杀人的罪责,哪怕是因为爱而杀人。

最终法官酌情,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法律分析

故意杀人的实际行为是不可辩驳的,因此按照基本程序来审判和量刑都没有问题,即使是背后存在人人信服的隐情。

法律不能有例外,不能徇私情,必须按照规定来实际处理相关案件,这也是量刑区间存在的意义,有从重的情况,就有从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案例中的老太太出发点出于无奈,实施的行为较柔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负面影响都很小,可以适用情节较轻。

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已经成罪的基础上确实无法挽回,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实施,可以达到既明正典刑又体现出合理人文关怀的目的。

缓刑是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能够保证被执行人以戴罪之身继续进行日常活动,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上述案例中的老太太被依法适用缓刑,就可以不因触犯刑法而入狱,执行形式是对触犯刑律的特殊照顾,针对个别情况依法进行必要保护。

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缓刑不是免罪的程序,而是有罪条件下的宽大处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因为特殊的情形条件可以被适用缓刑。

缓刑也应该先行宣告定罪,然后在判刑时也正常的定罪量刑,只是确定刑期后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或者犯罪分子的特殊性,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进行缓刑制度的衡量。

首先要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即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不血腥,动机较合理,主观恶意不大,造成的伤害范围较小。

其次是有悔罪表现,体现出在犯罪现场触犯法律的无奈和当时情况下的必然选择,自身并不存在犯罪的执著观念。

再次是犯罪分子本身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就是说能够基本确定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后继续作案的可能性微弱。

最后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对社会舆论环境的考虑,如果群众认为不应当被适用缓刑,当地社区反抗强烈的话,不能适用缓刑。

上述案例中的老太太,情况特殊,考虑其杀死儿子的初衷和手法,基本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而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也以三年刑期为底线。

综合考虑,老太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是比较合理的判决,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操作。

在缓刑期间,被执行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传唤和教育,及时的反馈信息,接受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全面的接受改造。

在缓刑结束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相当于免去了进去监狱服刑的过程,并公开予以宣告,保证被执行人可以正常的回归社会生活。

缓刑是司法程序对不得已违法者的关怀和信任,并不违背立法的尊严,而是体现出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准则。

事实案件的复杂程度,非立法者能够完全预知,因此法律条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补充和优化。

现行法律条文的存在必定是因为在历史案件中,存在相关难以判决的情况,并且影响巨大,才会最终形成明确的条文。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都是有必然的现实依据的,合理性不应该被质疑,在现实生活中严格遵守,灵活适用才是最有效的法治路径。

性情中人总是容易上头,在面对罪大恶极的凶犯时,恨不得把罪名的基本刑拉到最高,想让各种犯罪分子统统死刑。

在面对上述案例中老太太这样的情况,又感天动地,恨不得免除故意杀人的罪责,这样的极端态度虽然情感上可以理解,但难免过激,法理上不应支持。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