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辆奔驰车想从小区南门出去,于是就一直按喇叭,保安跑过来为她开了门,并善意提醒女司机,以后不要按喇叭了,免得扰民,可是女司机不高兴了,觉得对方是在责怪她,于是开车后退两步撞上保安,而保安也不服气,上前和对方理论起来,结果女司机用引擎盖顶着保安前行了一公里,好在民警及时赶到,才将此事平息,最后也将两人带回去调查了。

据知情人士说,女司机是要想从南门出去,但此门没有开,平时也一直关着,但确实想要从此门出去的可以给保安打电话,大门上也留着他们的联系方式。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人车分流,小区里面有很多小孩子,行走的人走南门,开车的人走东门,这样大家的安全系数更高。

不过,当天女司机就是想从南门出去,但是她并没有给保安打电话,而是一直按喇叭。

东门和南门离得不是太远,女司机一直鸣笛,这边的保安是可以听到的,而当保安听到后,也是第一时间赶到了南门为她开门。

不过保安一边开门,一边提醒女司机,以后不要再这样鸣笛了,会很扰民的,让女司机有什么事情可以拨打上面的电话号码,他们会第一时间过来给她开门。

女司机听出了保安话里有责怪的意思,于是很不高兴,便将车子倒退了几步,有意去撞保安,以此来表示心中的不满。

保安被撞了一下后,心里特别委屈,他说我是来给你开门的,你怎么用车子来撞我呢?好意提醒你两句不该吗?你这样鸣笛扰民后我们也会被投诉的。

女司机不管这些,她说你是保安,就该做这些事情,还让保安赶紧让开,自己要出去办重要的事情。

保安有点生气了,说:“你走,以后就别进来了。”

女司机一听不答应了,说我是这里的业主,你是来这里给我们看门的,有什么权利不让我进来?主次是不是搞颠倒了。

保安听到看门二字不高兴了,于是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当女司机吵累了后,便想开车离开,但是保安却拦在了前面不让走,最后女司机用引擎盖顶着保安前行,逼他让开。

可是保安就是想要讨个说法,一定要女司机下车给他赔礼道歉,而司机肯定不答应了,就这样僵持着前行了一公里。

围观的群众吓得直接喊道,不要冲动,有事好好商量,并且立即报了警。

过一会儿,民警赶来了,及时将女司机制服,救下了保安。随后两人都被带到了所里进行调查,具体的后续还没有公布出来。

为此大家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说:应该判刑,这女司机估计平时也够横的。

她是真敢往上撞呀,希望能够严肃处理,否则早晚会搞出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女司机是否会被判刑?

女司机的这种行为,到底是触犯了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呢?

其中故意伤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保安受伤达到了轻伤以上的,就会认定为犯罪,将会以故意伤害罪来判罚。

一种是没有达到轻伤的,将不构成犯罪,只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并罚款。⼀般处5-10⽇以下⾏政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能否判女司机的刑,就需要看保安具体受伤的情况,如果鉴定结果达不到轻伤以上的,比如只是刮蹭了皮的情况,就没有办法用《刑法》的标准去衡量。

如果保安鉴定结果是轻伤以上的,就需要根据《刑法》第264条的故意伤害罪来处罚,处以女司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女司机可能不会负法律责任。

那就是正当防卫,但本事件中,女司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保安发生争执了,并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以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有人说看了视频后,发现保安并没有受多大的伤,那如果不能以《刑法》来判决,就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严重情况的也只拘留5日至10日,罚200~500元,这样的处罚太轻了,不能让大家满意。

当然,女司机还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这样判罚结果就会比故意伤害重一些。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横行霸道,扰乱了公共秩序,使大家恐慌惊吓的,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事件中,女司机属于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将会被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绝大多数的人都希望女司机能够得到严惩,但是只要保安没有得到轻伤的,就只能以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来定性,具体的判罚结果都是拘留并罚款。

女司机就为了自己能够快一点从南门出去,最后和保安发生了争执,导致情绪一上来,用引擎盖顶着别人前行了一公里,这种危险行为确实应该处罚。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