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15岁女生去买水果捞,店员说这一盒水果捞重2斤半,需要47元,女生怀疑分量不足,而且价格又贵,就不想要了,可店员却拦着她不让走,女生叫来父亲,三名女子围着父亲辱骂:没钱就不要带着小三出来吃,穷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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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生和同学一起去逛夜市,见一卖水果捞的店里摆放着各式各样的水果,可谓是琳琅满目,很是诱人,女生嘴馋,就想买一份尝尝鲜。

当得知半斤就要9.5元后,女生觉得有点贵了,就对店员说少买点。最后,女生要了一小块西瓜和一小块哈密瓜,以及三颗葡萄,外加一勺椰果。

女生挑好水果后,店员没称重就拿到后面去切了,切好后就在水果里加了一勺椰果,然后就递给女生,说一共2斤半,需要47元。

女生和同学一听都感到很惊讶,这一小盒水果捞有2斤半?莫非被骗了?于是,女生便对店员说,自己只是个学生,这水果捞太贵,自己消费不起。

女生说完,拉着同学就想离开,可万万没想到这时又出来了两个女人,和店员一起拦住了女生的去路,说这水果捞已经制作完成,女生必须买走,否则就不要想离开。

女生只有15岁,哪见过这种场面,她赶紧联系父亲求救。

父亲刚到,三个女人就气势汹汹地把父亲团团围住,还脏话连篇,女生见状赶紧拿出手机拍了起来,见此情景,她们更是恼羞成怒:

不要脸,穷货!

你看看是不是你的小三

没钱就别带小三出来吃,还在那录什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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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不明白,西瓜切开了尝一口不甜还可以退,自己又没拿你们东西吃,只是觉得这么一小盒没有2斤半,价格太贵不想买了而已,怎么自己就成了父亲的小三了呢?有这样侮辱人的吗?

可店员却坚持认为,水果捞已经按照女生的要求做好了,你不买了我卖给谁去?要是顾客都像你这样,我们还怎么做生意?今天不买你们就别想走!

女生父亲也是个好脾气,他从头到尾没有一句脏话,他只是觉得这一小盒水果捞没有2斤半,想拿到别的店里去称一下,不料他的这个举动让三个女人更加疯狂,甚至还把他的手臂抓伤了。

女生同学看事情要闹大,就报了警。

民警在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后,要求三个女人向女生他们道歉,可她们的态度仍然十分嚣张,直到凌晨一点多,还是连句道歉都不肯说。

女生很是气愤,就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

没想到店家却又换了一副嘴脸评论称,之所以辱骂女生的父亲,是因为他没付钱就想把水果捞拿走,他没有钱,要是他能好好说话,这盒水果捞送给他也无所谓。

女生随即回复称,自己父亲根本就没想把水果捞拿走,他是怀疑店家短斤缺两,想拿去别的地方重新称一下,但却遭到了阻拦,你们这不是心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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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也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女生,说那种无良商家就是买一斤,切一下变两斤的,应该严惩这种黑心商家!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女生只是点了一小块西瓜和一小块哈密瓜,还有3颗葡萄和一勺椰果,水果还没有巴掌大,可店员却说这有2斤半,要求女生支付47元。

女生叫来父亲后,父亲想去重新称一下,可店员却不让,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水果捞的重量有问题。

如果这水果捞确实没有2斤半,那么,店家的这种短斤缺两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女生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还涉嫌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女生可以先买下了这盒水果捞,然后再将此事举报到市监局或者消协维权,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二、三个女人用极其恶毒的语言辱骂父女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个女人捏造事实,信口雌黄,诽谤父女俩,把女儿说成是父亲的小三,言语恶毒,不堪入耳,其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她们进行拘留,并处相应罚款。

另外,三个女人对父女俩毫无底线的辱骂,侵害了父女俩的人身权益。

《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女生表示,在问题没得到解决前,自己甚至连家门都不敢出了,可以看出,这三个女人的行为,对父女俩,尤其是对女生,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父女俩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