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的速度和成功率。文章在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海外成功经验,提出破解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有效路径。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有限
对于处在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国家财政资金的扶持意义重大。政府资助主要分为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风险补贴、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税收优惠等类型。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财政资金总体规模有限,获取难度较大,难以满足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方式以直接资助为主,难以发挥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撬动作用,无法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的资金需求。
(二)商业银行贷款获取难度大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成长、轻资产等特征,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意向此类企业发放贷款。一方面,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抵押贷款仍占据主导地位,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缺少厂房、土地等传统抵押物,资产主要为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但目前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十分有限且采用折现的方式,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较小;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缺乏信用数据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获得这些企业真实信息的难度和成本较高,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加之这些企业的经营风险、技术研发风险等都很高,出于规避信用风险的考虑,商业银行往往会对此类企业“惜贷”。
(三)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为有效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难度,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为企业增信,有效降低商业银行放贷的风险,提升商业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放款的意愿。目前我国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化商业型两类,其中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主要包括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两种型式。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一方面,受到政府财政资金规模的限制,政府主导型风险分担机制的作用发挥较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仍然较少,实力偏弱,难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提供有力支持。
(四)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不畅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门槛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多数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很难通过主板和中小板上市融资。创业板对企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方面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多数处于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早期阶段,市场份额和盈利状况都不够稳定。因此,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达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费用通常在200万元左右,多数企业难以负担此费用,因此其登录新三板的数量较为有限。可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渠道不够畅通。
(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能力较弱
(六)民间借贷成本过高
当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内资金需求量激增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时,就可能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暂时弥补企业的资金缺口,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但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成本非常高。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很可能会加重经营负担并放大风险。
二、海外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在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过程中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一)建设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海外发达国家为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手段,包括银行贷款、风险资本融资、融资租赁等,其中有很多可以为国内所借鉴。比如欧洲的投资银行利用自身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建设特定的融资渠道,通过全球性的资金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并将风险进行分散。日本在此方面也进行了较为成功的尝试。一方面,政府牵头建立了相应的融资体系,并出资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最大限度地确保企业能以低成本获得融资;另一方面,为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日本政府出资认购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二)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有3种类别:第一种是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直接运作;第二种是区域性的专业担保组织;第三种是偏社区性的中小企业担保组织。3种信用担保组织的区别在于业务范围及重点不同,在这几种信用担保组织的作用下,美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企业发展的根基,随着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逐渐凸显,海外主要国家均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融资的法律,这也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建设提供了借鉴。美国为促进本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企业发展的法律文件。早在1890年,美国政府就出台了第一部保障中小企业利益的《谢尔曼法》,防止大企业垄断对中小企业造成影响。此后,美国针对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基础日趋完善。1953年,美国政府颁布《小企业法》,对小企业进行明确地定义,之后又从资金、技术、就业、投资等多个方面出台法律,如《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振兴法》等。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美国资本市场较为成熟,且功能划分清晰,比如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一些发展前景好但当前盈利状况较差的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当前,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不仅服务于美国企业,也为其他国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截至2022年底,仍有4?046家企业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不乏已发展成行业巨头的知名企业。除全国性的股票交易所外,美国还建设了一些地方性的交易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等,服务的差异性较大。日本有大量风险投资机构,会对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进行注资,帮助企业发展壮大,随后也把这种模式推广至全球,比如阿里巴巴最初的大股东就是日本软银公司。
三、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路径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1、扩大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规模
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我国各级政府应积极扩大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规模,在更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可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规模,增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直接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贷款贴息再担保等间接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2、完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机制
一是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要对商业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予以补偿,并提高对因企业技术研发失败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的补偿比例,以更好地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信贷支持。二是为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需要出资设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其中,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补偿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有效降低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而再担保基金可以进一步分散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并更好地保障其稳定性和安全性,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担保体系。
3、实行税收减免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征税标准等,以有效降低企业发展的成本,为企业成长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完善银行支持体系
1、增强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力度
通过贴息奖补等政策支持引导商业银行扩大科技贷业务,鼓励城商行、农商行和大型商业银行的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方式,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当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标准,将企业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订单等资产纳入质押范畴,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给予较高的质押率,解决企业因缺少抵押物而陷入的融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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