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死亡时间的证明问题

与出生证明不同,死亡证明可由多部门出具,没有统一的制式。死亡证明是记载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死亡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因此本条将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最基本的依据,而将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放在死亡证明之后。早期,经常有公安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仅记载死亡销户的时间,这与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且无法查明具体死亡时间的,不应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表述为某某死亡时间为某年月日,而是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记载的内容表述为某某死亡销户时间为某年月日。对于其他足以推翻死亡证明或死亡销户登记信息的证据,由主张相应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被继承人于2022年1月1日去世,其子女A在死亡证明和户籍登记信息上均记载于2021年12月31日去世,如按照此证据,且A没有任何晚辈直系血亲,则其不存在继承问题,因为其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仅在其他子女和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但此时A的配偶主张A真正的死亡时间是2022年1月2日,出生证明和死亡销户记载时间有误,如果确如其言,A将能够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并在遗产分割前发生转继承,由其配偶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取得部分遗产,其配偶应当对出生证明和死亡销户时间有误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