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不存在了,复印件、电子版也有法律效力,只是效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才可以。
也就是说,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原件,其需要其他证据的辅助才能确立效力。具体是否采纳仍取决于审判法官的认定。
某些证据的复印件在案件中扮演关键角色,许多法官会根据复印件上所证明的事实来确认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复印件的效力不能简单地参照印件相关规定来确定。复印件是通过媒介将原始文件复制到纸上而形成的,与原件在时间、过程和方式上是同时完成的,不易伪造,并被视为原始证据;而印件则是按原样重新印刷而制成,与原件在产生时及过程上并不同时,容易伪造,因此法律对其证明力做出了限制。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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