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孩深夜下班回家,被12岁小学男生从身后勒住脖子,强行拖至山坡庄稼地旁的草丛中欲性侵,女孩的呼救声惊动了路人,男生仓惶逃走。民警介入后,男生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可民警却只能放了他。

晚上十点多的时候,21岁女孩和往常一样下班回家,那天天气很凉爽,可女孩大姨妈来了,感觉浑身不舒服,身子乏力得很,她只想早点回家休息。

女孩走到自家楼下,正想上楼,突然有人用双手从后面勒住了她的脖子,女孩还以为是哪个认识的人想跟她开玩笑,可还没来得及细想,那人双手使劲一拉,就拖拽着女孩往前走。

女孩这才感觉到了不对劲,她家旁边有一个山坡,前面是一段水泥路,女孩感觉那人正拖着自己朝着水泥路往山坡上走。

女孩拼命想挣脱,无奈她已精疲力竭,根本就动不了。她知道,水泥路的前面就是泥路,泥路两旁全是庄稼地,边上有很高的杂草,而且那边是没有路灯的,漆黑一片。

女孩不知道那人想干什么?也不知道那人是不是想把她拖到庄稼地那边,女孩害怕极了,她大声呼救,无奈四周空无一人,似乎一切都是徒劳。

快到泥路的时候,女孩摔了下去,背朝地,她这才借着微弱的灯光,注意到那人是个身高和自己差不多的男生,看上去有十五六岁的样子,穿着一身深蓝色的衣服。

见女孩摔了下去,男生就使劲抓起了女孩的衣领,女孩听见了衣服被撕碎的声音。

男生把女孩拖拽到前面庄稼地边上的杂草丛中后,就迫不及待地扑了上去,因为有坡度,所以两人就一起滑了下去。

在整个过程中,女孩一直没有放弃呼救,可能是这一举动惹恼了男生,到了滑不下去的时候,男生就开始使劲掐她的脖子。

女孩感到自己快要窒息了,她想到了自救,就伸手去掐男生的下体,她的这一举动更激起了男生的性冲动。

在夜幕的掩护下,男生开始肆无忌惮地去摸女孩的胸,动作娴熟又粗鲁,还凑上嘴巴想强吻女孩,女孩趁机想打电话求救,但没有成功。

女孩的呼救声终于引起了路人的注意,山坡那边传来了一位中年妇女的声音:有人在那边吗?是不是摔倒了?需要帮忙吗?

男生一听有人要过来,就一下子窜了起来,趁着夜色逃走了。

惊魂未定的女孩赶紧拿出了手机,见通话记录中的第一位是她非常信赖的一位朋友,她也顾不得想太多,就赶紧向朋友求救。

朋友就住在附近,他很快就赶了过来,见女孩伤得不轻,就简单地了解了一下事情的经过,然后搀扶着她准备回家开车送去救治,途中,两人商量后,女孩选择了报警。

根据女孩的描述,民警很快就抓获了男生。

可女孩做梦都没有想到,男生只有12岁,还只是个在校小学生,而且这已经是他第二次作案了。

至于赔偿问题,民警说如果男生父母不肯赔钱,就让女孩去起诉。

女孩很是气愤,自己差点被强奸,手臂、背部,还有腿都受伤很严重,难不成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吗?

女孩气不过,就把此事发了出去,想问问大家自己该怎么办?

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犯罪不分年龄,应该一律法办!

男生干此事已经不是第二次了,如果再次放任不管,难道让他再去祸害别人吗?

男生父母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因为他们蛮不讲理就只能听之任之,支持女孩诉讼维权!

一、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男生使用暴力手段欲对女孩实施侵害,但由于女孩的不断呼救引来了路人,男生怕事情败露才不得已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如果男生已成年,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警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

1、《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中的男生对女孩的伤害,显然没有达到以上法规中所述的严重程度,因此,男生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会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2、《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本案中的男生只有1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对女孩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女孩可以起诉维权。

综上所述,民警的处理方式是有法可依的。

父母常年外出打工,造成对孩子教育上的缺失,再加上不良信息的泛滥,是导致性案件年轻化的罪魁祸首。

本案件中的男生只有12岁,但已是第二次作案了,作为他的父母,应该彻底反思,对其严加管教,男孩总有一天会长大,如果仍然不管不顾,任由其继续发展下去,那么,总有一天男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到时候就悔之晚矣。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