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为期一年!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刑事法律风险提醒典型案例康达·金融领域律师团队康达·证券金融法律服务流程康达·证券金融律师团队
7月28日,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配合开展为期一年全国医药领域腐败整治行动,进行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170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的两倍。其中备受瞩目的,便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曾披露一个案例,一台进口价1500万元的医疗器械直线加速器,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中间的回扣足足有1600万元。
今年5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通知明确,严厉打击“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7月15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彻查医药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21日,国家卫健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召开,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基于《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其中提及深入整治医疗领域的乱象:
- (九)明确“九项准则”行业底线。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公肥私牟取个人利益,以及强推基因检测或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提成、违规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开单提成、违规转介患者等问题。
- (十)划清“红包”回扣问题红线。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重点关注临床使用的药品耗材价值高、诊疗资源相对紧张、高水平技术和介入侵入式操作应用多的科室以及院内招采管理等部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或职业身份,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问题。
多位从业者表示,医疗领域反腐的部门联动是非常罕见、非常高级别的动作。此次会议,足见对严查医药腐败问题的决心。
在对医疗行业的反腐整治中发现,在医药用品使用、采购、决策这三个关键环节中,常见的有“定制式”招标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供股式”入股分红、“福利式”研讨培训等行贿受贿手段。
医疗行业的主要受贿群体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诊疗活动、其他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在非公立医院中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生等,是行贿受贿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次整治行动的主要排查对象。
1、受贿、索贿行为涉及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针对医药采购这一关键环节中的受贿、索贿行为,多数涉及医院院长、书记、科主任等,常见的受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以学术研讨会为名的接待及福利、入股分红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
- 对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针对医药用品的使用环节,更多涉及到医院各科室主任、主任医师以及各科医生等具有科室管理以及处方权的人员,这类人群的受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医药用品回扣、药企组织的会议福利、年节礼品等等。
根据《意见》要求:
-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贿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医院体系内,像院长、药剂科主任、科主任等对药品进院、处方等权力具有直接作用的人群是药企“主攻”对象,为了尽快达成市场推广目标,打通各个环节,利益输送成为常见手段,有些利益的输送手段是直白的,而还有些是隐晦的,侧面的,这是医务工作者们需要提高警惕的地方,一旦没有经受住糖衣炮弹的诱惑,极易触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收受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行贿行为涉及犯罪
对于医药行业中,制药企业、药品经销商乃至医药代表等职员,以“直线加速器回扣1600万“案例中药企的陈某虎为例,对这类人群而言,向医务人员行贿的,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与医务工作者具有利益输送关系,极易触犯对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其中,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在对普洱市人民医院系列腐败案件陈某虎的立案调查中发现,其应为案件中心人物,所涉人员甚多,该案共对20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公职人员9人、行贿人员10人、共同涉案人员1人。在对本案的调查中也发现,在打通药品进院采购、处方使用等环节中,包括制药企业、药品经销商乃至医药代表在内也涉及对医院体系中一般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行贿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例如药企、经销单位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
-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以往的医疗腐败整治案件中,行贿索贿手段的多样性及认定问题往往是司法实务中的论辩焦点。
- (2020)吉24刑终54号李某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系事业单位,原审被告人李某1系事业编制医务人员。2013年至2019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李某1担任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药品供应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93443.25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 (2018)皖13刑终488号王某某、代某某、汪某某贪污罪
- 代艳在担任灵璧县妇幼保健所妇产科主任时,金域公司推广业务,与灵璧妇幼保健所合作唐氏筛查等项目检验业务。代艳、王璐将该业务向灵璧县大庙乡、大路乡等21个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进行宣传推广,并告知该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每例200元,乡镇医生本人可从中自留50-70元。自2012年4月至2017年8月,灵璧县妇幼保健所妇科门诊外送给金域公司唐筛、优生四项等医学检验项目共计11385例。代艳等人采取收费不开票、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应交给本单位的资金575655.15元,由代艳安排私分。上诉人王璐对截留款中的380781.74元部分参与共同私分。乡镇卫生院依约定自留资金330951元,共计截留检验费用906606.15元。二审判决王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2017)甘7102刑初5号王永权滥用职权案
- 王永权在担任武威市第二人民医院某某分院院长期间,滥用管理职权,将分院中医馆、口腔科、皮肤科三个门诊室承包给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同时,支持患者、医务人员采取冒名就医、小病大治、挂空床、以药品换取保健品等行为,通过医务人员虚构住院情况、伪造病历、虚列收费项目等方式,共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统筹资金8264980.46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判决被告人王永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2014)芗刑初字第319号钟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钟某某担任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徐某(已判决)等人的销售下线,承揽了该药业公司生产的“某胶囊”等药品在其任职的漳州市芗城区某卫生院的推销业务。为增加其代理的药品在该卫生院的销售量,被告人钟某某分别送予该卫生院医务人员方某某(已判决)、卢某某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3582.3元,其中方某某得款人民币44764.5元;卢某某得款人民币8817.8元;并送予其他医务人员茶、酒等礼品。
对各类行贿受贿手段的甄别、数额的清算对定罪量刑而言意义重大,对整治医药行业的腐败之风更是影响深远,行贿受贿行为往往是由小及大、由点及面。
这里也提醒各位医务工作者,要仔细甄别来自药企、医药代表等利益输送,更不要存在“法不责众”等错误思想,以免涉罪。
此次医疗行业腐败大整改动作不仅仅是揭露了行业腐败的弊病,挖出了医药市场秩序的毒瘤,更是将形式多样的行贿受贿手段摆到了大众面前,对于医药行业而言,这一次的震动无疑是医药政策收紧的“红牌”信号,行业相关从业者需高度警惕,切勿碰触法律红线。
作者介绍
王科栋律师从业伊始即加入知名刑事辩护团队,专注于刑事代理业务,主要办理职务领域、金融领域、公司领域和走私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综合处置方案的制定。曾任前律所执行主任,胖乎律师法律自媒体创始人,拥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和法律研究能力,在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团队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李原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类犯罪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等,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精湛的辩护技能,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主办的多起刑事案件取得了不起诉、改判较轻罪名甚至无罪的效果。同时,李原律师致力于帮助企业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针对性地提供企业合规专项服务,为预防企业相关风险的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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