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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

你了解多少?

解读“麻精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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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名词“麻精药品”,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或者说,其首先属于药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毒品。

故,“麻精药品”在合法用途(如:医疗、教学、科研)内,可作为药品使用,但违法滥用就变成了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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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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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从医院随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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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麻精药品实行严格管制措施,在各环节设立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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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医师违规开具处方和使用证明,会导致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违法犯罪分子贩卖牟利以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被违法犯罪分子贩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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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经营、购买、使用麻精药品

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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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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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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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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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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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浦区卫健委监督所

编辑:张海燕 赵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