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边女士和丈夫出差住在某大酒店,店方提供了早餐券,用餐地在酒店旁边的大食堂。边女士和丈夫因来不及吃餐,就打包了鸡蛋、包子、稀饭想带着路上吃,谁知拿早餐券去结账时,被店员当面拒绝并被骂:给脸不要脸!
当天早上,边女士因为有急事要赶时间去办事,匆忙来到提供早餐的大食堂,像前两天一样去打包,她拿8个包子和两份稀饭还有4鸡蛋。
边女士和前几天一样拿着店方的早餐券去结账,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使用早餐券用餐的顾客不能打包。
边女士表示,昨天还可以打包的今天怎么了?一位男店员告知,食堂规定自助早餐只能在店里吃,不让打包。
边女士质问工作人员:桌子上摆放着一次性打包盒,为啥不让打包,这不很奇怪吗?
然后边女士就继续和店员沟通,店员实在没办法就说,一个人只能拿一个鸡蛋,其他的不能带走。
边女士不服气:早餐券上写了日期,也标注了可以五天内使用,盖章有效,但没有规定不能打包啊?
她不再理会工作人员,自认为自己有早餐券,就算在店里吃也需要吃一份的,不吃就不便宜了店家。于是她快速的打包了带8个包子和两个鸡蛋。
就在她准备离开时,被一位店员拦住了去路,告诉她不能拿走这么多食物。
边女士表示,当时因为赶时间,也不想再和对方继续争论,就把早餐放下准备不要了直接走。
当她快走出去的时候,有个男工作人员就冲过来说:一个早餐还要打包,真是给你脸不要脸!
边女士当时很委屈:我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早餐券的使用期限也没有超过,店员当着众人的面说不要脸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
边女士对此气愤不过,于是找来了调解员,要为自己讨回公道、曝光店方,并且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食堂的老板为了息事宁人,和边女士进行了沟通,黄老板表示,酒店跟食堂沟通的时候,讲的是凭早餐券提供自助早餐,按照自助早餐的行规是不可以打包带走的。
调解员提出质疑,你这有打包盒,就说明是可以打包的,那为什么有早餐券,却不允许客人打包呢?
老板表示,散客是按照零售价卖的,所以是可以打包带走的。而边女士用的是酒店早餐券,就是可以坐在这里吃,吃饱、吃好,但不允许打包带走。
食堂这边工作人员表示,边女士连续好几天都是不听劝阻,钻的是早餐劵上没写不能打包的空子,而且每次都是打包7、8个包子,应该是两三个人的量,服务员提醒遭到到了她一顿谩骂,让其滚远点,不要多管闲事。
在被问到,和酒店方这边有没有沟通不能打包的问题时,食堂老板称:当时确实没有规定关于早餐能不能打包的问题,和酒店方没有沟通清楚。
食堂老板表示:不管怎么说,作为服务行业,骂顾客的行为肯定是不合适的,店方会对那名员工进行处理,并让其给边女士道歉。
老板当场代表食堂,向边女士表示了真诚的歉意,并表示经过商量以后,会对边女士进行合理的补偿。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表示:酒店的自助早餐原则上是不允许打包的,规矩就是规矩,不能因某个人就破坏规矩。自己的原因不能怪别人,在店里吃多少都可以,但是打包就违反了行业规定。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偶尔忙着离开或者有啥不方便,应向工作人员说清楚。边女士连续两三天打包早餐,这种方式除了是想占点便宜,实在不太合适。
但也有人认为,这件事说不上占什么便宜,更谈不上尊严问题,房费里已经包含早餐费了,沒吃饭打包带走沒什么错。
如果和酒店有约定不允许打包,提供早餐的食堂应该在明显处放置提示牌,所以顾客临时打包没什么错!
1、边女士和店家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店家表示不允许打包,而边女士连续几天的打包行为显然已经违约。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食堂工作人员已经告知自助餐券不能打包带走,而边女士连续几天打包早餐,而且打包几个人的量,工作人员阻止她带走早餐,是合理的行为。
2、食堂员工,作为服务人员辱骂顾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得注意的是,首先是边女士有错在先,其使用言语攻击食堂工作人员,让其滚远点,然后惹怒店方工作人员,对其谩骂,给脸不要脸的。
但无论是边女士,还是食堂工作人员,都不可以进行人身攻击,双方的行为已经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二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食堂这边表示:因店方的原因影响了边女士的消费体验,赔偿了边女士500元钱。
边女士表示:看在店方诚心道歉,并补偿了自己损失的份上,原谅了其员工的行为,并不再追究。
自助早餐该不该打包?这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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