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卢大妈当天取1100块钱,几个小时后存款行联系卢大妈说多给了她500块钱要求退还,卢大妈不承认要求存款行提供证据,存款行以证据不外露为由拒绝给卢大妈看,卢大妈报警也没有解决问题。
(素材来源于:哔哩哔哩视频)
事发当日,卢大妈因为要去喝喜酒,手头上的现金不够随礼,于是就来到存款行的窗口取了1100块钱。
取款时柜员给她清点了两遍,卢大妈自己也点了一遍,直到确认无误后她才离开柜台。
可是回到家没多久存款行就联系卢大妈,告知她存款行多给了她500块钱,要求她立马还回来。
听到这话的卢大妈懵了,自己明明取的是1100块钱,并且双方都是确认过的,怎么可能会多出500块钱呢?并且自己手上还有取款存根,存根上也是1100块钱。
卢大妈担心自己解释不清楚,叫上自己的儿子一块来到存款行,卢大妈表示自己取的就是1100块钱,并非1600块钱,双方交接时也是多次清点过的。
而存款行却表示他们有证据证明他们那边给卢大妈的是1600块钱,所以要求大妈将多出的500块钱退还。
卢大妈要求看证据,存款行却以证据不外露为由,拒绝给卢大妈看,卢大妈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多给了她500元钱,就是在污蔑她。
第二天,卢大妈的儿子却悄悄地背着她给了存款行500块钱,得知此消息的卢大妈简直都快要气疯了,卢大妈坚称自己取的就是1100块钱,并没有多给她500块钱。
为了讨说法,卢大妈选择了报警,民警经过侦查也是告诉卢大妈,存款行确实是有证据证明她多收了500块钱,同时他们也看了存款行的台账也是记录1600块钱。
卢大妈不认可民警的说法要求查看证据,民警告知卢大妈该证据属于存款行内部所有,存款行不便对外透露,无法给卢大妈提供,如果卢大妈不服可以走法律程序。
无奈,卢大妈只能找来调解员,希望通过调解员能帮忙拿回她儿子给存款行的这500块钱。
调解员得知卢大妈的儿子悄悄地背着她给了存款行500块钱,于是联系了卢大妈的儿子,询问他是否有看到存款行的证据证明确实是给了卢大妈1600块钱。
卢大妈的儿子表示,存款行确实是给他看了证据,但是证据非常模糊,是用手机拍摄的,也看不清到底是1100块钱还是1600块钱,就连人也不是很清楚到底是不是自己的母亲,因为证据是侧面拍摄的。
又或者是自己的母亲有可能因为年纪大了,记性不好,想不起来自己是否有多拿,所以就默许了存款行的说法。
调解员问卢大妈儿子为何在证据看不清楚的情况下还给存款行500块钱时,卢大妈的儿子说,因为母亲身体不太好,不想因为这个事情影响母亲的心情,他宁愿花500块钱买清净了却此事。
当调解员和卢大妈再一次来到存款行,要求存款行提供当时卢大妈取钱时的正面监控录像时,存款行的态度极其嚣张。
并告诉调解员他没有权利看,他们的监控具有很高的机密性,是不能随便给外人看的,更不能复制,民警来办案也只能现场观看不能带走,而且他们系统里的台账记录也是1600块钱,民警也查验过,他们是不可能出错的。
最后调解员也是无奈,劝卢大妈放弃这件事情,卢大妈表示她下一步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本案故事
1、卢大妈坚称说自己没有多拿500块钱,她手上的取款存根显示是1100块钱,但存款行却说有证据证明多给了卢大妈500块钱,存款行的台账记录的也是1600块钱,双方争执不下。
这时候就需要看监控来证明他们彼此到底是谁在撒谎,卢大妈要求存款行提供监控证据,存款行却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给她看。
但是存款行却给卢大妈儿子提供了证据,证据居然是手机拍摄,并且很模糊,看不清楚到底是1100块钱还是1600块钱,就连取款人也不是很清楚。
存款行为何不敢给卢大妈看证据?提供给卢大妈儿子看的证据居然是非正常的摄像机拍摄,而是手机拍摄的,证据甚至很模糊,这是后补的证据还是事先就准备好了的?真伪有待确认。
这份模糊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伪造证据又会有如何处罚呢?
如果存在伪造,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存款行不肯提供证据给卢大妈看,卢大妈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获取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如果证据证明卢大妈确实是多收了500元,那这笔钱对于卢大妈来说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现在唯一能证明卢大妈是否多收了500元钱,只能通过当时在柜台办理取款时的正面视频来证明。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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