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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4日,中国首家网络互助平台—康爱公社,在母亲节这天庆祝稳健运营12周年——12年一个轮回,已经是一个难得的历程!作为大众熟悉的一个互助模式,一度有3亿人次参与,不乏蚂蚁金服、美团等巨头身影……遗憾是随着2021年起的关停潮,如今只有康爱公社、e互助等少数平台依然在坚守。
那么,互助模式在中国的历史只有12年么?并不是!康爱公社是网络互助平台的鼻祖,但不是整个互助模式探索开创者——中国还有更久远的渔业互助——1994年成立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后更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互保组织,已有近30年。
2023年,随着中国渔业保险互助社被监管批复成立及顺利开业,这个主要由8家渔业互保协会出资,并在辽宁、大连、广西和海南建立分社的机构,再次为互助掀起热潮。30年,渔业互助现状如何,做了哪些突破,升级为互助保险后会怎样运营呢?带着这些思考,我们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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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短板—保障范围偏科严重,
水产养殖覆盖极小
渔业保险主要三大类:为渔民提供渔船财产保险,为渔民提供人身保险(雇主保险、意外保险等)和为水产养殖提供保险服务(损失补偿类保险或气象指数型保险)。
在互助保险合作社成立前,我国渔业保险的主体包括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模式两类,其中:商业保险模式依托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互助保险模式依托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各地渔业互保协会进行。
数据显示,渔业互保协会在全国沿海省市和内陆重点渔区开展,会员总量高达23万人,年均承保渔船近6万艘(次),渔民约70万人次,约占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渔民的70%。截至2022年底,全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520.21万人(次),承保渔船111.4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5.16万亿元,共计为1.6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2.98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2.63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01.54亿元。
而在水产养殖方面则极为薄弱,据公开数据,2021年保费收入超过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40亿元,水产养殖保费规模约占全国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规模的1/10。
由此发现,渔业互助保险存在较为严重的“偏科”:其中水产养殖方面,互助保险占比较小,而渔船、渔民保险,通过互助保险转移风险的占比较大。
当然,不仅互助保险在水产养殖领域覆盖低,商业保险同样如此,2021年各商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超过19亿元,但这与同年的水产养殖业的产值规模11775亿元以及与农业保险保费965亿元的发展规模相比,悬殊极大——水产养殖保险的总体规模极小、覆盖面极低,保障功能发挥极为有限。
同时,这也意味着未来潜力巨大。
笔者查阅到,福建及广东地区试点的水产养殖保持费率为6%-8%左右(广东地区试点是按实际价值的50%-80%确定保险金额),按照最低6%费率和投保按实际价值50%比例计算,水产养殖保费应达到350亿元以上(如果提升投保比例至70%,保费将达到500亿元),较2021年度21亿元保费还有极大的空间,要知道2021年度渔船及渔民互助保费也仅为24亿,所以基于我国大规模水产养殖产业发展,水产养殖保险将是渔业保险最重要的方向,是现在的短板,也是未来前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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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进行时:
业务多方面创新并进,体制有重大实质突破
地区补贴试点,产品、科技服务创新齐头并进
然而,作为农业保险中最复杂的类型,水产养殖保险无论是在互助还是商业保险均未进行大规模开展,只有部分地区在试点,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的包袱—早在上世纪80年代,原中国人保与农业部合作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因业务风险失控,赔付率过高而逐渐停办,此后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基本停滞。
(2)产品设计的困难—种类繁多,因地而异,不同的水产品生产特点及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差异较大,费率和条款制定需依赖丰富的基础数据,我国相关积累不足,在产品设计、费率定价和理赔标准制定方面较大挑战。目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其章程中设置了费率上限【渔业财产互保费率为5.5%;渔民人身(雇主责任)互保费率为0.6%;渔业养殖生物互保费率为15%(部分省份实际试点为6-8%);团体意外互保费率为0.2%】
(3)承保理赔操作难度大—不同养殖模式、饲养管理、风险管控模式,保险承保验标和查勘定损方法也不同。此外还有道德风险等,导致经营压力很大甚至亏损。
(4)财政政策支持不到位—横向对比国内外,水产养殖保险运营较好的基本上得到政策充分支持,尤其是财政补贴——一份关于广东试点的调研显示,在财政没有足够支持情况下,养殖户自付比例较高,面临资金压力,同时保障额度不足,不仅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也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
说完现状和困难,我们在来看探索和破局:
即便困难重重,但各地渔业互助的探索也越迈越大,针对水产养殖保险,在财政补贴、产品创新和科技服务上均有亮点,我们重点来看:
通过梳理发现,福建、浙江、广东等地区对渔民、渔船等保险都有较为成熟的支持政策,而水产养殖保险却还属于试点试行阶段,如广东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基础上,还单独出台《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值得一提的是,福建走在前面,2021年就宣布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现全覆盖。
种种迹象显示,虽然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还处于探索路径、沉淀数据阶段,但少数地区/机构已经彰显了较大的创新意识,正努力追赶国外机构:
国外机构案例借鉴中国模式探索(案例)
此外,在卫星遥感、无人机勘查等理赔查勘科技也逐渐普及运用,前沿技术的加持也给养殖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
体制改革-30年走过3个阶段,为纳入国家补贴打好基础
第一阶段:渔业互助一开始是在90年代因渔业保险亏损停办的基础上借鉴日韩互助保险模式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开展渔民、渔船非盈利互保业务——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为高风险产业设置的互保组织。
第二阶段:是船东互保升级为渔业互保——从单纯海洋捕捞,淡水及海水养殖也开始纳入互保范围,2007年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升级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渔业全产业链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阶段:互保协会改为互助保险,2020年农业农村部、原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登记注册等工作。后续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2)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后续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从互保协会改制为互助保险,纳入了保险的监管,有什么意义呢?主要是纳入监管以及享受保费补贴。有专家指出,传统的“协会”无法纳入保险监管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中国渔业协会一直没有被纳入保险业务监管,协会不符合承办中央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也撰文指出,此前实践中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渔业品类繁多,风险多样,难以统一承保理赔标准;二是渔业保险缺乏牵头主体,虽然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已久,但因长期未纳入监管,享受财政补贴存在困难。
庹国柱教授还指出,随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以及近年来成功探索的承保理赔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保险产品,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已具备良好的实践基础。
试想,如果未来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我们可以参照上文梳理的四个省试点补贴(50%+),如加上中央补贴,那将大大提升补贴比例(参照其他农业保险政策补贴约为80%),减少渔民、养殖户的保费自付部分,提升参保积极性,有利于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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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畅想—中国渔业保险是什么格局?
渔业保险为什么要发展互助模式?
其实,经营渔业保险的组织远不止渔业互助,随着数据的积累、产品的创新及无人机、遥感技术、5G和物联网等先进设备/技术使用(见前文列表案例),辅助解决查勘理赔、减少道德风险等,商业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展渔业保险——主要包括部分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如人保、大地、中华财险、平安和人寿财等,还有就是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如国元农险等。
就拿整个农业保险来看,就算有互助保险,整个渔业保险市场也不会只有一家互助保险经营,2021年度全年保费965亿元,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当年度保费为32亿元,占比仅为3%,商业保险占据绝对主流的地位。当然具体到渔业保险,互助的比例肯定会远大于3%,就拿目前互助占比最小的水产养殖保持,互助占比已经达到10%左右。
既然现有的农险和财险公司也可以做渔业保险,为啥要改制渔业互保,发展互助保险呢?如果只是为了纳入中央财政补贴,为什么不直接把互保协会保险业务转给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呢?
对于渔业保险,互助是很常见的,在世界范围内,经营渔业保险的组织中互助模式很常见,如日本、韩国、法国、中国台湾等,有持续到补贴甚至出台专门法律确保互助保险落地,甚至在欧洲发达的保险市场,如上文所提到的Sunderland Marine,也是一家互助保险公司。总结来说,互助有以下独特的优势:
(1)有利于推广:以会员制形式运营的,投保人就是公司所有者,作为非盈利的组织,秉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同舟共济的理念,具有天然的“社交”属性,更容易在一定区域内、行业内的同质风险组织及人群中宣传,更有利于推广——就如此前“网络互助”平台可以在几年内激发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人参与,本身就是结合了互联网+互助本身的社交属性,实现了快速的自传播,而中国的渔民、养殖户除了部分地区是以合作社、公司等形式外,不少地区还是那种散户、小家庭的形式,通过互助保险形式有利于渔民、养殖户内部的推广。
(2)有利于监督:作为互助社的社员,是有权利参与互助社的治理的,如日常监督、投票等,这不仅是对互助社管理者的监督,也是对其他社员的监督,如养殖户内部之间监督,如果某个养殖户不好好做好安全管理则会被监督甚至通报等,极大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比如水下的资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至于以前还有过“扇贝逃跑”的闹剧。所以渔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赔付率高、验标难、理赔难等问题,社员间互相监督就显得重要)。此外互助社需要对内部会员定期公示投保与理赔数据,会员间通过对互助社的监督,提升对保险的信任与支持。
(3)有利于产品风险管理:互助保险社比商业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更具有灵活度,有利于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 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要求,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条款时“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相互制保险条款除外。” 因此,对于相互制保险机构可以探索通过设置赔付封顶和区域封顶的互助模式。
这就说明,互助保险公司可以在做好社员内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在产品设计时规定赔付封顶赔付内容,有利于整个互助保险的稳定运营,这也应有在了水产养殖保险的试点上。
比如《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试点期间设定赔付限额。每亩最高赔付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承保机构每年的赔付限额为其当年度保费总收入的5倍。赔付额大于保费总收入的5倍时,超出5倍部分承保机构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5倍(含)以内的赔付由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未来如果大规模推广,未来是否就只有互助保险社可以适用呢?
此外,借助互助保险组织形式,还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渔民需求,开展一些商业保险不愿或不能涉及的险种。
渔业保险也离不开商业保险
同上,广东试点方案还指出,要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 3%),同时还提出要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说到分保,商业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2013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就曾与国元保险等保险公司达成共保合作,部分省级互保协会也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共保,分散风险。
有业内人士认为,水产养殖保险的专业性和巨灾风险特性客观上要求保险机构间要加强合作。“互保+商保”的合作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多地实践中也取得了成功——作为专业从事渔业保险的机构,渔业互保从2004年起就开始研究探索试点水产养殖保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全国沿海和内陆重点渔区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储备。而对于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方面又具有明显的优势,双方合作、优势互补,有利于推动水产养殖保险更好发展。
此外,在部分科技和服务上,笔者发现,商业保险公司较互助保险具有一定的优势,商业保险公司凭借雄厚的资金、科技等沉淀,在5G、物联网等科技服务和应用上走在前面。
综上,笔者认为,在渔业保险在中国将是互助和商业保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保合作格局,形成一家多保,多家分保的形式,而且互助保险会占据重要的比例,由于这是政策性的保险,每个地区表现出的形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最后,期待渔业保险迎来广阔的前景,解决广大渔民、养殖户“靠天吃饭”的后顾之忧。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保观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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