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劳动争议的多数案件中,劳动者经常会面临证据不足或证据匮乏而导致了败诉的法律风险。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那么,遇到证据不足时,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第一,了解举证规则,辨明举证责任。

我们经常可以在法院判决书中看到一条耳熟能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俗的来说,打官司就打证据,没有证据,任凭你再怎么说也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见,当事人有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而举证规则承担了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重要职责。最高院针对举证规则专门颁布了一项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了解该规则的目的在于知道自己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对方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可以减少自己的举证难度。从而让自己面对案子更有自信,减少焦虑。这是律师入门的一项基本技巧,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欠缺的且不足的。

尤其是自己出庭的当事人会搞不清楚该如何面对法官的询问,证明责任是不是自己的?

这一点务必要搞清楚。

万一在庭审中裁判者不够专业或帮了对方,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自己,最后就会吃哑巴亏,容易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第二,辨别免证事实,避免自认。

一份证据决定着是否能作为直接判断事实的关键。而在实践中,有一些事实是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譬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通常无需对劳动者是否知道工作时间进行举证。因为劳动者长时间上下班提供劳动力,这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应当积极的去了解。劳动者主张其不知晓正常工作时间,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也是无需举证的内容。这一点是很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亲自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犯的错误,更应当竭力去避免。因为这会使得对方无需举证证明所要待证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即当事人要学会利用该规则,没有证据去创造证据,这一方面在面对专业律师时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在法庭质证环节、辩论环节吃亏,尤其是当法官选择两环节合并进行时更容易犯错。

第三,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对于存在当事人无法收集或者由相关单位保存等情形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保留的,或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留存的档案材料,譬如派出所报案、社保缴费记录等。

在实践中,往往后者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出初步的证据,否则可能会予以拒绝。倘若法官认为提出调查取证的内容与本案无关,也会予以拒绝。因此当事人要学会与法官沟通,让法官相信调查结果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第四,合理利用证据提出命令申请。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对于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可以认为书证内容为真实。当事人在申请对方提交时,也有义务提供一定的线索证明书证的存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譬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典型的证据材料包括考勤记录、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员工名册、规章制度等。同样的,在必要时法官也会要求劳动者提出初步的证据,这一点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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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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