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程从春一审获刑六年
8月17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怀宁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程从春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程从春历任怀宁县小市镇镇长、党委书记,高河镇镇长、党委书记,怀宁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怀宁县政协主席。期间,程从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价值共计235.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程从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程某某进行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从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程从春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安徽纪检监委网站2022年12月19日消息:安庆市怀宁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程从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安庆市纪委监委)
程从春简历
程从春,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安庆怀宁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1979.09--1982.08,怀宁师范学生;
1982.08--1990.02,怀宁县黄墩镇小学教师、黄墩初中教师;
1990.02--1991.07,怀宁县黄龙乡财政所财政员;
1991.07--1993.06,怀宁县黄墩镇财政所财政员;
1993.06--1995.07,怀宁县黄墩镇乡镇企业助理员、党委秘书;
1995.07--1996.11,怀宁县小市镇党委组织委员;
1996.11--1998.12,怀宁县小市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1998.12--2000.01,怀宁县小市镇党委副书记;
2000.01--2004.01,怀宁县小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4.01--2006.03,怀宁县小市镇党委书记;
2006.03--2007.09,怀宁县高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7.09--2009.09,怀宁县高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县级);
2009.09--2010.04,怀宁县高河镇党委书记、镇长(副县级);
2010.04--2014.01,怀宁县高河镇党委书记(副县级);
2014.01--2019.04,怀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9.04--2021-12 ,怀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21-12,怀宁县政协十四届委员会主席。
2022年12月,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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