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女老师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闵行区三居室,价值400万。不曾想,她去世半年后,一名学生跑出来,要继承她的遗产,学校说这名学生居心不良,法院审理后,却意外发现一个让人震撼,长达近50年的故事。

(案例来源:江西卫视)

2012年,77岁的魏桂蓉走完她最后的人生历程。

她是个优秀教师,一生与人为善,但遗憾的是,她终生未婚,膝下无一男半女。

同事们在病房里跟她告别,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女子,哭得格外伤心,明眼人都看得出,她和魏老师感情不一般。

哪知这个当日哭得最伤心的学生,半年后竟申请对魏老师遗产启动特别程序。要求确认为无主遗产,她作为主要照顾人,要继承这份遗产。

如果没人提出异议,法院会把魏老师留下价值400万的房子给郑龙娣。

这时,魏老师所在学校负责人提出质疑,他根本就不知道郑龙娣这个人。

再说,这年头能数十年如一日做好事的人并不多,郑龙娣想要证明她照顾过魏老师,就必须要拿出证据来。

郑龙娣找来魏老师生前好友为她作证,老人回忆说,魏老师之前的确跟他说过,有个叫郑龙娣的学生跟她亲如母女,但他不知道是哪个。

老人的话证实了郑龙娣的说法,而郑龙娣也在法庭上,揭开她跟老师长达47年的师生情谊。

1965年,13岁的郑龙娣考入上海一所学校,因为性格开朗,组织能力强,很快就吸引了魏老师的注意,魏老师没有孩子,把她当女儿看。给予她很多帮助。而她一个人远离家乡,对老师的恩情也铭记于心。

毕业后的郑龙娣一直跟魏老师有联系,魏老师的所有事情她都有参与,两人不是母女,却胜似母女。之后魏老师生病,她每次都拿自己的钱垫付,魏老师出院后再还给她,但最后一次,魏老师却没能走出医院,而她这次为老师垫付医院费就将近20万。

再加上她这些年对老师的照顾,因此,她认为自己有资格继承遗产。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郑龙娣不是魏老师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获得这笔400万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当继承开始后,先要看死者有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有,按照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来办理他的遗产。

如果没有,则按照正常的继承法来办理。在这里,民法典有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但是,魏老师没有结婚,没有配偶,没有子女,她去世的时候已经77岁,她的父母也都不在人世。

不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郑龙娣都不在其中,她只是魏老师的一个学生。

她既然不是继承人,自然不能获得魏老师的价值400万的房产。

2、郑龙娣对魏老师有长达多年照顾的帮扶事实,法院赔给她48万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这条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不在继承人之列的,也就是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要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那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郑龙娣不是魏老师的法定继承人,但她在长达多年的时间中一直照顾魏老师,因此法院把魏老师留下的全部存款48万都给了她。

法院认为,尊师重道应该是一种传统美德,给郑龙娣这48万的遗产,既是对她照顾魏老师的奖励,也是为了鼓舞更多的人,对社会上的孤老多一份关爱。

3、魏老师那套价值400万的房子,被收归国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魏老师的这套房产属于遗产,她没有继承人,死前也没有留下遗赠,因此,她的这套房子将会被当作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之后,郑龙娣发现学校领取魏老师的丧葬费两年多,却一直没有给魏老师安葬,并且也没有骨灰盒,骨灰被装在一个布袋子里,学校说魏老师没有子女,不会有人去祭奠她,因此准备海葬,而海葬是要排队的。

郑龙娣生气地说:“谁说没人去祭奠老师?”

2015年3月31日,她和同学们为老师举行了葬礼,墓地和墓碑都是她出钱买的,她的公婆也在那块墓地中,看来,郑龙娣是真实把魏老师当做自己的亲人了。

事情被曝光后,魏老师和郑龙娣这对长达半个世纪的师生情感动了所有人。

有人为她们点赞。更有人说魏老师太马虎了,既然明知学生照顾她那么多年,就应该早立遗嘱,不能让好人寒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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