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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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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大爷是一名“五保户”,于2024年3月份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五服之内没有亲人。多年来,一位本家王某某对其多有赡养、照料。王大爷平时生活节俭,在某商业银行遗留一笔小额存款待处理,家中亦有房屋及宅基地,生前无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去世前将其身份证件、银行存单等交由王某某保管,其后事亦由王某某处理。现王某某主张分得王大爷遗留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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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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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调查了解,王某某系王大爷最亲近的人员,多年来对王大爷赡养、照料有加。有街坊四邻佐证,村委会对此亦予以认可。经协商调解,村委会同意王大爷遗留的存款部分由王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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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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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五保户”,有人可能会与“上无父母,下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相联系,但这种印象是比较片面的,与真实的情况不符。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等的规定,“五保户”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一、“五保户”遗产是否可以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五保户”的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该内容在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经删除,且未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其遗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五保户”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大爷因没有法定继承人,故不存在遗嘱或法定继承的问题。

二、“五保户”遗产无法定继承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大爷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未遗赠他人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王大爷系该村庄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应归所在的村集体所有。

三、照顾了“五保户”日常生活的人是否能分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规定主要是赋予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分给适当遗产的前提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本案中,无论是王大爷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还是街坊四邻的证人证言均认可王某某对王大爷的赡养、照料,均同意其分得存款部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生命源于人心所共积的善,它不是昏睡在厚重的法典中,而是像阳光一样铺洒在流动的生活里。一个个恰当的案例折射并赞颂善良的人性光辉,当是应有之义。所以,“照顾了‘五保户’适当分得遗产”正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能够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向善的力量,弘扬社会至真向上的价值追求。唯其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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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三十九条 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供稿:马文涛 孙振辉 编辑: 张茹

初审: 孙 心冉 复审:张振峰 终审: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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