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信访秩序,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2023年8月17日,武安市公安局开展依法治访专项行动。此次行动重点针对进京访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当日,武安市公安局集中精力,依法行政拘留5名进京涉访违法人员。
1、翟某昌,男,60岁,武安市伯延镇人。2023年8月4日,到北京上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被武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崔某山,男,64岁,武安市邑城镇人。2023年8月17日,崔某山为达到其无理诉求到北京上访寻衅滋事,被武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3、靳某茹,女,53岁,武安市磁山镇人。2023年8月17日,到北京上访寻衅滋事,被武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4、王某军,男,50岁,武安市武安镇人。2023年8月17日,到北京上访寻衅滋事,被武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5、张某霞,女,55岁,武安市西土山镇人。2023年8月17日,到北京上访寻衅滋事,被武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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