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小茄子
在这个时代,网络越来越发达,社交软件、社交平台层出不穷,不断充斥着人们的生活。有不少单身人群会期待通过这些途径找到另一半,也有人借助它填补空虚的内心。
【案例详情】
小陈年近40岁,是河北人。为了讨生活,他到长沙开了一家餐饮店,和妻子长期两地分居。由于店铺日常运行非常完善,小陈有大把的空闲时间,便开始在陌陌上结交异性。
这天,他添加了同在长沙打工的小红,两人在聊天过程中互相吐露心声,小陈得知:小红有家庭,她的丈夫是快递员,早出晚归,两人结婚时小红才19岁,多年来小红已经厌倦了平淡的感情生活,急需得到情感的抚慰。
小陈则顺势添油加醋地表示:我和我媳妇就是形式夫妻,我只负责每月给她打钱,她也不管我在外面的生活,我们只是为了孩子才勉强维持现状,没有离婚。感情生活同样苦闷。
说着说着,两人好像有聊不完的话题。不过,小陈话里话外都在制造暧昧氛围,时不时问出一些不堪的话语。比如:你和你的丈夫多久一次?他能满足你吗?
面对这样的挑逗和试探,小红没有回避,反而直言不讳地回答:我对他没兴趣,只是应付了事。对这样的回答,小陈很满意,也似乎得到了某种关系可以更进一步的回应。
于是,小陈更加大胆,把自己的职业和收入描述得天花乱坠,并对小红不惜一切赞叹之词。步步深入,终于他提出要和小红见面。其实,两个人居住的地方相距不到10公里。
面对见面的邀请,小红答道:“我以为我们只是纯洁的网聊关系,我很享受我们的聊天,我们保持这样就好,我不想见面,见了面你要失望,我们可能无法保持原样了。”
小陈则使出各种讨好迎合的策略,表达自己的喜欢之情,再三恳求见面,很聪明地表示只是想带小红参观下自己的店铺和住处。软磨硬泡之下,小红同意见面。
这天,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小陈开车带小红到兜风后,提出可以到他的住处一起吃个饭,顺便参观一下,小红表示:“我老公疑心病很重,随时会查岗,看定位。”
小陈表示会很快,不会被发现。于是,两人来到小陈的出租屋,小陈打包回饭菜,两人边吃边聊。过程中,小陈一直夸小红身材好,穿着有品位,小红很受用。
过了一会儿,小红接到丈夫的查岗电话,问她为什么出现在某小区,她谎称自己和同事过去买吃的,暂时糊弄过去。但是因为心神不宁,她提出自己要赶快赶回去,不然丈夫会发现。
就在此时,小陈从背后抱住她,开始触摸她的身体,亲吻她的脸,小红嘴上说:不要这样,但也没有挣脱。很快,她被拖进卧室,按倒在床上,小陈开始脱她的衣服和自己的衣服。
此时,小红坚决表示不可以发生关系,暧昧归暧昧,自己不能背叛丈夫。小陈很上头,完全听不进去,还以为小红在故作矜持。他继续着自己的动作,直到后来,小红甚至不再反抗,甚至表现出一些享受的状态。
事毕,小陈送小红离开。小红到家后,她的丈夫敏感地发现了她的异常,再三逼问下,小红说出了真相。在看到两人不堪入目的聊天记录后,他的丈夫认为妻子是被套路了,被小陈洗脑了,于是选择报警。
【案件解读】
在这个案件里,小陈究竟构不构成强奸罪?怎么判断小红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两人长期的暧昧聊天对犯罪的认定有没有影响?
首先,双方的聊天记录是非常关键的证据,能够帮助法官判断两人之间的关系和小红与小陈发生关系的自愿性问题。在这个案件里,小陈和小红聊天长达3个月,过程中小陈单方面不断发出性暗示,不断挑逗小红,从小红的回复内容可以看出她只是在单纯回答对方的问题,并没有延伸性的回应,并且多次明确表示只是觉得聊得来,并不想见面、更不想有进一步的关系。
另外,当天小红的配合能不能否定小陈行为的强迫性呢?从生理常识来说,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即便是被强迫的一方,也有可能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生理反应,这不能代表她同意或者默认对方侵犯的正当性。关键在于,发生关系之初,小红就有反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关系,后来是在被压迫的情况下发生的反应。
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小陈采用强制性手段与小红发生关系,触犯了该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案件结局】
这个案件的结局是,小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小红的丈夫最终原谅了她与异性暧昧网聊并见面的不忠行为。小红保证以后收心回归家庭,专心相夫教子,不再沉浸在生活平淡毫无起伏的感慨之中。她当着丈夫的面删除了所有网聊app,以表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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