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
首先,爷爷奶奶有立遗嘱的自由,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上就允许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给孙子女。
但是,这种方式在法律性质上与遗嘱继承不同,容易被忽视而引发法律问题。由于孙子女既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给孙子女的方式在法律上属于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赠”,如果是给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则属于“遗嘱继承”。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对接受遗产的方式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默认接受遗产,除非明确书面表示放弃;而受遗赠人则刚好相反,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否则将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现实问题】
而现实中爷爷奶奶之所以直接跳过子女给孙子女的考虑,通常与子女有很大关系,有的是与自己的子女关系不好,有的则是看不上子女的配偶,担心他们日后离婚分走房产等等。
这种情形下,直接给孙子女的情形,现实中子女或者其配偶往往有不同程度的反对意见,这就为日后子女跳出来阻碍孙子女受赠房产埋下了伏笔,导致老人一过世,诉讼纠纷就起。
即使是没有这些家庭不和因素,由于接受遗赠的表示时间只有短短的60天,法律意识不强的话,受遗赠的孙子女没有及时表示接受,或者表示的意思不够明确的话,就有可能被视为放弃接受赠与的情形。类似情形导致最终败诉,未能取得房产的案件偶有发生。最终使遗嘱人不能如愿。
【参见建议】
如果确实想直接给孙子女的话,可以考虑补充赠与合同或其他书面方式,来明确孙子女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当然也可以考虑直接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给孙子女。如果只是担心子女的婚姻不稳定,离婚分走房产的话,也可以立遗嘱并声明只给子女个人等等。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获取更多的解决问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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