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办、局:

根据忻州市委编办印发的《关于做好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忻编办函〔2023〕4号)要求,依据职责划分,现对《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忻府政发[2022]16号)进行动态调整,原下放的55项事项数量不变,对部分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第6项职权“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的执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1项职权“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的执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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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