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能够让员工尽快适应岗位,往往会在入职之前或者合同期内,根据岗位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以专业性培训为主,以便快速上手。但同时由服务期带来的纠纷也频频发生。
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培训”“服务期”等关键词,仅2023年全国裁判文书就有1007份,其中主要围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企业方的诉求往往是,赔偿培训费用或者支付违约金。
那么,如果员工接受培训,但是培训结束后未满服务期离职,能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吗?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法理先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服务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还是以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
A公司与张某于2021年8月签订培训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X机构对张某进行专业培训,培训期为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A公司为张某提供培训费用,且除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事由外,张某不能完成培训课程的须向A公司支付相当于培训费用两倍的违约金;张某完成培训后,应立即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除应按照劳动合同向A公司赔偿外,还应赔偿A公司支付的培训费34070元。
合同约定培训9个月,实际培训5个月。被告张某培训期间实际领取的生活费、餐费、住宿费共计12622.3元,A公司为张某培训向X机构实际支付培训服务费5400元。
2022年3月8日,原告与张某签订了五年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2年7月7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经原告同意离职。现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及培训费共计6万余元。
本案中,A公司与张某在培训前有培训合同,其中约定了服务期并设定服务期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与损失弥补。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亦有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而违约金的数额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宜违约金与弥补损失并存,即违约金不宜与本案中所应返还的培训费用并存。最终本案由张某赔偿原告培训费16760.74元。【(5400元+12622.3元)*55.8月/60月=16760.74元】
因此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员工约定专业培训,应当提前签订培训合同或协议, 载明双方的责任义务,为后续诉讼维权保留实际证据,避免因“口说无凭”带来麻烦。
2、记得保留培训所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其他可以证明培训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以支持后续要求赔偿支付的诉请。
3、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明确服务期,一般的服务期限集中在2-5年。
【畅森律师提醒您】
企业的岗前培训,一般是指新员工入职后正式工作前必须经过的岗位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岗位职责、业务内容等,是企业用工所必备的培训行为。而劳动合同法当中所载明的专业技术培训,则与其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分。对于企业来说,积极地与法律顾问一起梳理并优化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体系,认真落实管理制度,不存侥幸心理,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保证企业走的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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