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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92部是一份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的民用航空规章(CCAR),其全称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目前正在 公开征求意见中(2023.8.3-9.3) 。
CCAR-92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前段时间刚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无人机法规体系框架。
无人机法规体系框架(民航方面)
与常规的CCAR(通常仅涉及单一管理部门和领域)不同,CCAR-92是一部综合性的规章,内容涵盖了无人机管理链条上与民航相关的各个节点,并优先关注与运行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人、机、环三要素,包括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与经营管理各个方面。
民用航空规章(CCAR)部号划分
此次CCAR-92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八章共230个条款。其中,D章为“适航管理”。
注:“C章 登记管理”也属适航部门管辖范畴,本文暂不讨论。
CCAR-92征求意见稿(2023.8)目录
那么,92部会为无人机适航管理带来哪些变化呢?或者说,我们在阅读92部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带来的变化?
在《条例》基础上带来哪些细化?
作为下位法,CCAR-92是对《条例》要求的细化和落实
《条例》中有关适航管理的条款不多,其核心是规定了强制开展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活动的范围,即: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除军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均应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AAC)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根据《条例》,针对上述民用无人机活动的适航管理将自2024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
而考虑到已经入市的存量无人机,92部征求意见稿通过“溯及力”条款,给出了一个过渡期:
92部征求意见稿(2023.8)
第92.303条 溯及力
(a) 2024年1月1日(含)以后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产品开展的设计和制造活动,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b)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在2026年11月26号前可以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在局方规定的使用限制下通过取得特殊适航证。
根据这一条款: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大型无人机,只要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在2026年11月26日(ICAO附件8中关于无人机管理要求的生效日期) 前可选择采用过渡方式进行适航管理,即:无需取得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而是直接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具体要求待定)后取得特殊适航证(带有局方规定的使用限制)。
而凡是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中/大型民用无人机的设计(包括全新设计和已定型产品的设计更改)和制造活动(包括全新和已定型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相关要求强制进行适航管理:除局方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设计方面要建立设计保证系统(DAS)、取得TC,生产方面应取得PC,单机应获得适航批准。
与有人机适航管理的关联和差异?
有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有人机”)适航管理方面的龙头规章是《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当前有效的CCAR-21-R4共有十七章,涉及三类合格审定/批准和14种证件。
CCAR-21-R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
第四章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五章 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 适抗证、适抗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八章 特许飞行证
第九章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十章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十一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二章 标牌或标记
第十三章 修理
第十四章 设计保证系统
第十五章 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CCAR-21-R4的3类审定/14种证件
而此次CCAR-92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适航管理的要求在D章,分为五节、共67个条款。
CCAR-92征求意见稿
D章 适航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设计批准
第三节 生产批准
第四节 适航批准
第五节 其他要求
乍一对比目录,似乎两者差异很大,但实际上此次92部征求意见稿中的“适航管理”部分还是借鉴或直接沿用了21部中的管理原则和具体要求,只是在章节划分上按照三类审定/批准(设计、生产、适航)对相关内容做了整合而已。
CCAR-92征求意见稿D章和CCAR-21-R4各章节的大致对应关系如下:
其中,CCAR-92征求意见稿中尚未要求针对无人机开展CCAR-21-R4中的第十五章规定的“运行符合性评审”;而CCAR-21-R4中的第十六章“法律责任”,基本对应CCAR-92征求意见稿M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2.1001条“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
笔者还从适航证件的角度总结了本次CCAR-92征求意见稿与CCAR-21-R4的主要异同点:
为无人机管理程序带来的变化?
如前文所述,CCAR-92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人机法规体系框架中的最底层文件,但要想真正实施、落地这些法规要求,还需要更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支持。
2022年12月19日下发并生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民航规[2022]64号文)就是针对无人机的、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发的此类文件——由于CCAR-92部尚未正式颁发和生效,此管理程序目前是(暂时)作为CCAR-21下AP颁发的,后续预计会转为92部AP。
对比来看,AP-21-AA-2022-71基本能够反映和落实本次CCAR-92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适航管理的要求,但未来可能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修改、补充或细化:
针对《条例》生效(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平稳过渡的具体政策安排;
无人机配装发动机、螺旋桨、遥控站(台)的单独取证;
功能可靠性试飞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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