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王师傅花了32元买了一瓶白酒,可一个月后,却无意中发现账单上显示被扣3200元,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可店家却称:他这是想讹钱!

(案件来源:法治天下)

62岁的王师傅喜欢刷信用卡消费,一天,他在翻看账单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上个月有一笔3200元的消费,王师傅感到很惊讶,因为他从来没有一次性消费过这么多钱。

王师傅想了很久,终于想起了那天的事,他记得那天和妻子一起去看望她的姐姐,路过一个小店的时候,他曾进去买过一瓶白酒,售价是32元。

王师傅眼睛不好,也没看账单,他是听见店家说需要32元,才在账单上签了字的,怎么一下子又变成了3200元了呢?

王师傅按照账单上的地址找到了那家小店,可店家不在,王师傅通过管理方找到了店家的联系方式。

王师傅联系到店家说明情况后,店家也很爽快,说多收了钱肯定会退还给他的,王师傅庆幸自己遇到了好人,就放心地回家了,想着等店家回来后再过来拿钱也不迟。

可还没等王师傅到家,店家又联系到他,和刚才相比,语气明显变了,这让王师傅的心又悬了起来。

第二天,王师傅再次来到小店,店家的说辞让他彻底傻了眼。

店家认为,王师傅既然在账单上签了字,那就说明他对消费金额是认可的,而且,自己在消费金额上画了个圈,也已起到了提醒的作用,因此,这笔消费是没有问题的。

可王师傅却说,他是听到店家说需要32元后才输的密码,如果店家真的提醒说这瓶白酒是3200元,他又怎么可能签字确认呢?

双方商量无果后,王师傅提出要看监控,可意想不到的是,只有王师傅买酒的这个时间段的监控是没有信号的,店家给出的原因是自己对监控不重视,监控可能坏了。

对此,王师傅并不认同,他认为店家就是故意的,监控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店家不想拿出来而已。

平白无故地损失了3000多元,换作谁都无法接受,于是,王师傅便报了警。

可民警也无法断定到底是监控坏了,还是被店家删了,双方又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是对的,民警也无法处理此事。

无奈,王师傅只好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了店家。

王师傅的诉求很简单,店家当时没给购物小票,但自己确实只花了32元买了一瓶白酒,可店家却收了自己3200元,所以,他要求店家退还多收的3168元。

而店家却认为,王师傅对这笔消费是认可的,所以才在账单上签的字,而且自己在消费金额上画了圈,对方不可能没看到,对方这是想敲诈!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师傅提供的证据有两点,一是他提供了信用卡的账单,上面最小的一笔消费是9元,这足以证明他平时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

二是他出示了残疾证,证明自己右眼失明,左眼也只有0.3的视力,所以他是看不清账单上的字的,所以当时也只是凭听力签的字。

店家说,当时王师傅买了几条苏烟和一些酒,总计是3198元,后来又拿了口香糖才凑满的3200元,但他却提供不出流水和账目,原因是自己从来都不计算利润。

按照常理,店家的每笔销售,电脑里都会有记录,如果那天王师傅确实买了3200元的东西,就算他没拿购物小票,店家也能重新找出购物清单来的,所以,店家的说辞是站不住脚的,店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因此,店家多收的3168元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后,法庭支持了王师傅的诉求,判定店家限期支付王师傅3168元。

店家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可店家又改变了说辞,说王师傅买的是软中华而不是苏烟,但仍然无法提供购物小票,最后,二审被驳回。

大家觉得王师傅到底是买了3200元的东西,还是只买了一瓶32元的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