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带来的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解析,尽可能以简练、通俗的语言转化最高院在相关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以供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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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法人早已被解聘,但是公司方不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法人一直因为房地产公司被限高、被通知应诉。

之前我们曾经写过文章,表示对冒用身份证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受害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要求更正,也可以诉讼要求“涤除”,两种方式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本案的安全不同,本案的法定代表人确实为房地产公司工作过四五年(2013年到2017年)。2017年7月,公司出具的《免职通知书》载明:“韦某:根据宝塔石化集团宝总发〔2017〕63号总裁办文件,本公司现通知你,免去你在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免去你在某某运输公司总经理职务。”

再审还查明,公司上级公司的金融案件正在诉讼中。再审审理中,最高院还联系了相关集团,并向其发出函件,告知本案韦某诉讼事宜,建议集团积极协调处理,集团置若罔闻。

关键是,这家公司因为经营房地产业务有很多诉讼,韦某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作为法人被限高,十分不便于生活。

二、审理情况:一审、二审判法人败诉,再审最高院改判,判决公司方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本案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宁夏省级高院,均判法定代表人韦某败诉。

韦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最高院,再审要求改判。

最高院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是这样的表示的:“韦某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解聘后韦某与公司的委托授权关系已经终止”、“韦某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公司被列入黑名已经给韦某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某已无其他救济途径”。

因此,最高院改判,撤回一二审判决,判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如果因为类似的情况陷入被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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