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是你打官司的对手,这点没有错,但这更像表面现象。深入了解法律规定,积累过一定诉讼经验之后,就会慢慢发现,其实很多时候,诉讼的真正“对手”是案件的主审法官。

为什么这么说呢?

法官才是最后作出裁判的人

法官才是最后作出裁判的人

诉讼的目的不是说服对方当事人,而是说服裁判者采纳你的主张并作出裁判。

在诉讼中,经常出现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比较简单清晰,但双方争议比较大,或者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此时对方说什么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法官会怎么想。法官作出裁判,会受到司法习惯以及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往往表现出一定的保守性,造成裁判困难。

例如以前的国家赔偿案件,涉及“正当防卫”案件,以及许多“被告不好惹”的行政案件等等。当事人想打赢官司,一定程度上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案件越辩越明,促使法官不仅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影响,也要排除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干扰,直至作出有利裁判。

法官有可能没你想象的那么精通相关法律

法官有可能没你想象的那么精通相关法律

抛开案件积压时间不够,以及责任心等问题,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储备未必是够的。有的法官比较年轻,没有那么多的知识和经验积累;有的是刚刚才从其他庭转过来的,业务不熟悉;有的是其他地方有成熟的裁判规则或指导判例等,但当地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件。

类似上述情况,当事人的律师有时甚至可能比法官还了解案件处理。这时,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异议,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某些法律知识或裁判规则法官是知道的,知道会如何处理,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提交给法院,并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不能懈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对方当事人没有应诉答辩,法院有时也需要依职权进行审查。

这种情况下的诉讼,就更像是一方当事人和法官在“辩论”,尤其是被告缺席审理的时候。现在的虚假诉讼频发,法院如果仅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或答辩就下判决的话,容易被利用成为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工具。法官除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外,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证据的“三性”,合同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查询是否有关联案件异常,是否有滥用诉权的记录等等。如此一多,当事人就会感觉法官像自己的诉讼对方一样,一直在替对方找自己的毛病,这里证据不行,那里需要补充等等。

类似原因,不一而足。最后,说这些的目的还是希望树立一个正确的诉讼认知:

法官并不是一个隐形的、中立的、熟知法律的“裁判机器”,法官脱下法袍也是普通人,普通人就有局限,就会犯错。

所以,诉讼时,不仅要从对方会如何应诉答辩来准备,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多从法官的视角来考虑问题,设想法官可能的提问,满足法律规定的各方面要求,提供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和参考资料,帮助和强化法官作出有利裁判。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