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是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但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网友咨询:

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律师解答: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抵押无论是否登记,也无论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是否知晓用于交易的动产已经设立抵押,动产抵押权人均不得对抗该买受人,买受人无负担地取得该抵押财产,即该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归于消灭。如果在动产抵押过程中,抵押人与他人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抵押财产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易,对方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取得了该抵押财产的,这些抵押财产就不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人对其不能主张抵押权。

律师补充:

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了抵押财产。买受人必须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在判断买受人支付价款是否合理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买受人已取得抵押财产,即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已通过交付转让给买受人。

下列情形的买受人排除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张斯远律师简介

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人损赔偿、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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