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引起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湖北省菜农杀警案”终于有了判决,为何一老实本分的菜农会当街杀警呢?又为何被抓后大呼“我被打了没人管,把他杀了就有人管了?”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吴某本是湖北宝塔村的一户普通菜农,家境贫苦,一家人的重担都压在这个中年男人的肩上。2012年时一场大雨将房屋刮倒,碎片砸到吴母头上,不久后吴母就因病离开人世。

吴某上街购买入殓用品时,不小心撞上了路边的周某,吴某急忙下来和周某道歉,双方摩擦不大,周某也接受其道歉。本以为这事就此过去。

不料周某的女婿杜某上前不依不饶,非要吴某下跪道歉,不从便叫来兄弟几人殴打吴某。直到有人告诉村长,在村长的劝说下,杜某才停止殴打。

一个月过去,丧母后情绪一直低落的吴某恰巧遇到在街上擦皮鞋的杜某,回想起那天被羞辱的经历,情绪压抑将要崩溃的吴某从路边买了一把水果刀便直接刺向杜某的颈动脉。

在做完这一切后,吴某来到母亲坟墓边诉说不公,最终选择报警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缓附带民事赔偿,但杜某的殴打却被认为与本案无关没有做出回应。

吴某不服选择上诉,二审湖北省高院认为被害人杜某的行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外加有几百号村民联名上书为其求情,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0年并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本案发生后,对于这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围绕以下几个征争议焦点展开讨论。

1、吴某在面对公职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2、本案中的吴某杀害杜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死刑立即执行?

3、一审法院判处吴某死缓,死缓也是死刑吗?

一、吴某在面对公职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面对暴力,我国法律从未鼓励以暴制暴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私力救济往往会伴随冲动、失手、不受控制的情形。本案中吴某上街偶遇杜平,过激杀人,给他带来的后果就是接受本不该承受的牢狱之灾。

而杜某作为警察,没有保护群众反而殴打群众,我们首先想到的不应该是使用暴力行为进行反击,而是向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检察院进行举报。

结合本案,吴某蒙屈受辱,应该先验伤,然后向其部门举报杜某作为公职人员肆意殴打公民,若其部门不管,便可以向杜某所在的上级机关或检察院进行举报。

上级机关或检察院会立即开展调查,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做出判断,如果杜某确实实施暴力那么必将得到严厉的惩罚和对吴某的道歉与赔偿。

但吴某作为农民,没有文化,一时没有想到举报措施,再加上母亲过世的悲伤和杜某的侮辱一直压抑在心头,最终导致情绪激动,悲愤交加的他将杜某当街杀害。

若有人帮他或他自己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便不会将自己亲手送入牢狱。因此,面对不公,我们要学会的首先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本案中的吴某杀害杜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中量刑上要求客观与主观都要与犯罪行为相当,尤其对于剥夺人生命权利的死刑,法院的判断会更加谨慎。

一般会综合判断案件性质、被害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衡量。

嫌疑人在采取极端暴力或者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手段进行犯罪后仍不知悔改,不愿自首并且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判处死刑。

本案中,吴某在当街杀害杜某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得不考虑到吴某之所以过激杀人是因为先前杜某作为警察却肆意殴打吴某所致,属于情绪过激产生的报复杀人行为,主观恶念不大,对社会的危险性较小。

针对这一类型的案件来说,法律一般会判处其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除非犯罪人主观恶念较大,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恶劣。

再加上本案中吴某并没有抗拒抓捕,而是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还有村民为之求情。

因此法院综合判断后免去吴某死缓,而是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三、一审法院判处吴某死缓,死缓也是死刑吗?

我国对于死刑的分类有明确的规定,其作为主刑之一可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死缓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规定,其意义在于在两年考验期内,是否能真正做到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悔改,并且社会危害性降低为零。

因此本案中的吴某一审时被判死缓,并不就是立即执行死刑,而是法律愿意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吴某在死刑考核期内无故意犯罪,死缓将转化为无期徒刑,不再执行死刑

换言之,死刑立即执行是真的死刑,但死缓确是给了死刑犯一次机会让其能够诚心悔过,保留性命,这也是我国法律的仁慈之处。

死刑问题,自古以来都是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死刑已是慎之又慎,这样不仅是给予极端犯罪的犯人以悔改的机会,更是体现一个民族对于生命价值的认知和态度。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都可以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