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6日,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翔律师受北京电视台邀请,做客《法治进行时——法治热搜》栏目,直击法治热点,为百姓答疑解惑。

一、手机查天气遭遇诱导消费

近日,河北一位老人通过手机查看天气,竟然被诱导支付了700多元。老人儿子经过查询发现,几乎每笔金额都是49.9,而老人并没有购买过任何东西。经过仔细询问,原来老人家在使用手机查天气时,点击了页面上的抽奖大转盘,每次抽奖老人都以为自己收到了奖励,殊不知正是她自己一笔一笔将钱款支付给了对方。老人的儿子多次和收款方交涉,追回了12笔订单金额。弹窗广告诱导消费算不算欺诈,消费者该怎样维权呢?我们请律师分析点评。

韩翔律师表示

利用弹窗广告进行诱导消费,既不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甚至涉嫌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而我们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协会等调解组织调解;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二、修车期间的交通费该谁赔

今年5月,李某开车撞上了黄某驾驶的车辆,导致黄某车辆受损,维修费6000元,李某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黄某修车费中的2000元,因李某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黄某要求李某支付剩余修车费4000元和车辆维修期间,其因租车上班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李某认为,黄某对事故也承担部分责任,他要求的交通费不合理,不同意支付。修车期间的交通费该谁承担呢?

韩翔律师表示

首先,法院需要依据相关证据酌定双方承担的事故责任,以此来判定各方车辆所受损失的赔偿。其次,关于租车上班的费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涉及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一般使用用途、维修合理期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所产生的费用是否系“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支出,而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因此,结合本案,李某需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黄某的车辆维修费以及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

用法律眼光观察生活,用法律知识服务生活。2023年9月2日(本周六)中午12:00-12:30,请锁定北京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法治热搜》栏目,信之源律师突出重点,以案释法,生动直观地为百姓答疑解惑,干货满满,与您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