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1月,邓小平复出后首站到广东视察。当广东省委领导汇报一些边境地区的农民外逃出港问题十分突出时,邓小平说:“看来最大的问题是政策问题。政策对不对头,是个关键。”“这是我们的政策有问题”。邓小平指出:“你们的问题相当集中,比较明确,要写个报告给中央,把问题分析一下,什么是自己要解决的,什么是需要外省和中央解决的,看来中心的问题还是政策问题。”这为此后提出创办经济特区埋下了伏笔。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
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
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
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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