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8月30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到该县茅田乡某村执行案件,期间偶遇村委会正在调解一起山林纠纷,村干部拉住法官参与调解,通过“情理法”释疑,防止了矛盾扩大。
法官参与乡村调解
如上所述,村干部调解山林纠纷时拉上法官,通过法官分析调解与诉讼的利弊,尽量争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缓解矛盾、减少诉讼,把纠纷化解于“好说好商量”。乡村的美好生活,需要村民共同缔造,化矛盾为和气是至关重要的。
当下的基层社会治理,离不开调解工作大格局的构建。法院和法官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诉前申请调解,尽量减少诉讼案件,节约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委托调解组织对有调解基础的诉讼案件进行调解。
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也需要不断加强,各级法院也要通过培训等途径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甚至和有关组织一起做调解工作,全力营造基层社会政通人和的社会环境。
我们通常说的司法要有温度,就是要达到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融合,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的应有之义。它首在法理,重在事理,不悖情理,最终让每一次调解、审判、执行工作都充分体现出法的尺度、理的适度和情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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