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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时隔一年后公司法修订草案再次被提交审议。结合今年国家上市制度中的注册制改革,有预感此次审议后《公司法》将会很快迎来修订稿的正式审议。

所以本文,将会对本次草案的内容进行整理,供读者参考。

本次审议稿有以下几项重点:

一、新增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企业经营者应注意自己是否已届时间,考虑是否及时进行减资。

这是对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关于注册资本我国一直在做修改,从最开始必须实缴,到后来的实缴一部分,再到全额认缴即可不必实缴(因此倒闭了一批资产评估公司)。

完全不用实缴,导致市面上出现了非常多的皮包公司,很多公司设立的认缴时间直接推到2050年,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交易中最基础的“信任”问题。

因此,这次修订草案中提出,注册公司后必须在5年内造成所有资本的实缴。并且虚构注册资本的公司将会受到处罚。

二、完善公司工会、职工大会建设的规定。

这部分主要是在弥补我国目前名存实亡的工会、职工大会制度,但目前看修法内容,其实修改的内容能产生的效果仍然有限。

三、保护小股东权利,规定特定情况下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完善股东知情权。

这是针对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修改。在实践中。小股东的权利往往很难得到保护,基本大股东、控股股东决定了公司的最终走向和结果,小股东无能力抗争也没有损失后的亏损弥补渠道。

此次修法提出,如果小股东认为实控人损害了利益,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使得小股东有充足途径退出公司。具体规定是“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这主要是实控人、控股股东常常通过委派他人担任董监高来逃避责任,为了加强对其的监控,此次修改稿中提议增加如下条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五、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这部分内容需要结合相关行政法规才能落地,在此不多加表述。

以上就是本次《公司法》修改草案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最迫切的制度问题即为注册资本是否修改,经营者可以关注我们的账号,我们将持续带来解读。